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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6-04-02   浏览次数:28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摘要】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提示】
①单位过失犯罪情况,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②单位故意犯罪可以和共同犯罪并存。
③单位责任人员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A.原则上(一般情况下)不区分主犯、从犯;按单位责任人员所起作用判刑处罚(最终结论仍然还需区分主犯和从犯);
B.特殊情况下(主要是某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犯罪所起的作用、刑事责任轻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责任人员可以区分主犯和从犯。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二000年九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1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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