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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制药厂偷税案

更新时间:2021-09-22   浏览次数:3918 次 标签: 单位犯罪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偷税罪 逃税罪

文章摘要:

[第251号]某某制药厂偷税案——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裁判摘要】未参与策划、组织、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因单位犯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该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单位的管理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之时,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处罚主体,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单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仍需视其是否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在单位犯罪过程中是否起到了组织、指挥、决策作用而定。如主持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依职权个人决定实施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当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反之,在由单位其他领导决定、指挥、组织实施单位犯罪、不在其本人职权分工范围之内、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则不应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失职行为,依法构成其他犯罪的,另当别论。
【裁判规则】未参与策划、组织、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应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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