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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16-04-02   浏览次数:188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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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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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特征 回目录

   一、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具有整体性:

    1.只能追究单位本身的刑事责任;

    2.不能追究单位所有成员的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具有双重性:

    1.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

    2.追究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单位犯罪的单位本身刑事责任具有局限性:

    1.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限制:

    A.受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

    B.受自然属性的限制。

    2.承担刑事责任方式限制:对犯罪单位本身只能适用罚金刑(对单位犯罪决定的具体的罚金数额应高于单位犯罪同等罪行的自然人应判处的罚金数额)。

    A.罚金的数额应当与单位犯的罪行相适应;

    B.应当根据不同的单位犯罪情况适当考虑不同单位对罚金刑的承受能力;

    C.将一些非刑罚方法(刑法第36条)运用在单位犯罪中,不能以罚金替代其他所有的责任。

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 回目录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人员(主要是指单位犯罪内对单位犯罪起了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即组织者、决策者,主要包括单位决策者、事后对单位犯罪予以认可的领导人员、对单位所作所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领导或决策人员)。

    A.单位犯罪是由负责人决定的:决定实施犯罪的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B.单位犯罪是集体研究决定的:主持决策的人、主要决策人、分管领导一般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主要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授意、指挥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一般工作人员即积极参加者,实务中只需将不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在单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即可)。

    A.只有那些在单位犯罪实施过程中态度积极,且其行为在单位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才能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B.仅仅是根据自身职责,消极地执行单位的决定,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行为的性质,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提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重要作用说认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只限于为了实现单位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

    ①必须是单位内部人员;

    ②必须是亲自实施了单位犯罪行为的人员;

    ③必须对所实施的单位犯罪时明知的;

    ④必须是在单位犯罪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对于虽然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实行但没有起重要作用的自然人,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犯罪处罚原则 回目录

    采取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补充的刑事责任方式进行制裁:自然人非犯罪主体论认为单位犯罪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只能是单位,单位中的自然人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特定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主要在于其具备刑事责任的基础和有利于抑制单位犯罪。

   一、以双罚制为一般处罚原则:

    1.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2.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A.按照自然人犯同种罪的相同或者不同的法定刑处罚;

    B.对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数额,不得高于单位所判刑罚。

   二、以单罚制为例外:

    1.适用条件:以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为条件。

    2.单罚制内容: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3.单位实施犯罪后主体消灭的:

    A.不处罚单位(不再追诉);

    B.应对单位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与单位本身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

    1.直接责任人员之间可以区分为主犯和从犯;

    2.直接责任人员之间不好区分的,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单位自首认定 回目录

    1.单位犯罪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犯罪单位又经由集体研究决定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较大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或者由单位集体研究委派自然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

    A.应当认定单位的自首;

    B.所有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只要能认同单位自首意志,随时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均可同时认定为个人自首。

    2.单位犯罪事先未经集体研究决定,而是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所得归单位的,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以及其个人全部犯罪事实的:

    A.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和其个人自首;

    B.其他参与单位犯罪的人如没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不能认定他们的个人自首。

    3.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有人自行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及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的:

    A.只认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

    B.不能认定单位自首和其他参与单位犯罪决策和实施人的个人自首。

单位职务犯罪自首认定 回目录

   一、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1.单位集体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认定:

    1.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

    A.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

    B.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2.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A.应当是犯罪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B.且在单位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

    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A.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

    B.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③对于未参与策划、组织、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因为单位犯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④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

    A.同种异罚罪:应数罪并罚;

    B.同种同罚罪:一般不数罪并罚,可以一罪定罪,犯罪数额可以相加或者把其中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作为情节考虑。

    ⑤单位实施的《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处理:

    A.对于单位组织实施的属于自然犯的犯罪,由于社会危害性严重,必须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B.对于单位组织实施的某些《刑法》明确规定特定自然人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不能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C.对于单位实施普通财产犯罪,不宜按犯罪处理;

    D.对于《刑法》虽然未规定为单位犯罪,但可以转化运用其他罪名予以规范的犯罪行为,可以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如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可以单位合同诈骗罪论处)。

    ⑥对构成自首的犯罪单位:

    A.不存在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罚金;

    B.一般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判处较轻的罚金刑。

    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单位犯罪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A.犯罪情节轻微;

    B.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

    ⑧如果单位被依法撤销或破产:

    A.则意味着单位犯罪的主体已经不存在,单位无法接受罚金处罚;

    B.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不需接受刑罚处罚。

    ⑨单位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依法撤销或破产:

    A.则意味着单位犯罪主体已不存在,单位无法接受罚金处罚;

    B.只能根据单罚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⑩不能单独对单位作出不起诉处理,而应当对犯罪嫌疑单位和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嫌疑人均作出不起诉处理:

    A.单位构成犯罪是具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身份的人员接受处罚的前提;

    B.单位犯罪的主体只是单位本身,单位成员只是以单位的一个组成部分来承担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十一、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问题

  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

——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裁判摘要】未参与策划、组织、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因单位犯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①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该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单位的管理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之时,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处罚主体,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单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仍需视其是否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在单位犯罪过程中是否起到了组织、指挥、决策作用而定。如主持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依职权个人决定实施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当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反之,在由单位其他领导决定、指挥、组织实施单位犯罪、不在其本人职权分工范围之内、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则不应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失职行为,依法构成其他犯罪的,另当别论。

·陈德福走私普通货物案

——犯罪单位的自首如何认定?

【裁判摘要】犯罪单位既然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当然也应当能够成为自首的主体。只不过,如同单位犯罪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一样,单位自首也必须体现单位的意志并由单位成员具体实施。

【裁判要旨】

    罪单位自首的成立须满足以下条件:

    A.主动投案:犯罪单位主动投案只能由代表单位的自然人进行;

    B.主动投案的行为必须出于犯罪单位的意志;

    C.如实供述罪行。

    犯罪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自首:

    A.单位犯罪是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犯罪单位又经由集体研究决定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或者单位经集体决定委派其他自然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应认定单位的自首;

    B.在犯罪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自首的情况下,所有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只要能认同单位自首意志,随时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均可同时认定为个人自首。

    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自首:

    A.单位犯罪事先未经集体研究决定,而是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以单位名义决定实施,犯罪所得归单位的,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以及其个人全部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和其个人自首。

    B.由于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自行自首,虽可以代表单位意志以及其个人意志,但并不能代表所有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的意志,所以其他参与单位犯罪的人如没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人,则不能认定他们的个人自首。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行自首:

    A.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有人自行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单位犯罪及其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的,由于投案人的投案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仅系个人意志,因此,只认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不能认定单位自首和其他参与单位犯罪决策和实施人的个人自首。

    B.不具有代表单位意志身份的或未参与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人举报单位犯罪的,也不能认定单位自首。

·张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处理

【裁判摘要】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

·北京太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姚志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单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

·朱奕骥投机倒把案

——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裁判摘要】发生在1995年10月30日《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之前的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以投机倒把罪处理。

裁判要旨】承包公司经营后,公司的性质并未改变。承包经理以公司名义向他人提供增资专业发票续卡谋利,并将非法所得大部分用于公司的经营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作为公司的承包人、经理、法定代表人,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三星实业公司集资诈骗案

——犯罪后单位被注销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裁判摘要】

    ①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作为法人的资格已经终止,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均已丧失,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不能再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的规定,单位犯罪案件,因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检察机关只起诉指控有关责任人员的,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系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的,应以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③对于可连续多次实施的犯罪来说,如果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次以上的犯罪行为,其犯罪中止只能表现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被告人参与公司集资诈骗犯罪,作为可连续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已参与实施了多次,已骗得巨额集资款,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辞职离开公司的行为,只是在客观上停止了其继续参与公司以后的集资诈骗犯罪行为,而不属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

·周云华虚报注册资本案

——检察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应如何正确处理

裁判摘要】

    ①“不告不理”是基本的诉讼原则。对检察机关以自然人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如处于一审阶段,法院应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检察机关不予补充起诉的,法院只能依法追究被起诉的自然人的责任,而不能直接追究单位的责任。二审法院遇到上述情况,也就只能追究被起诉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对犯罪的单位,可建议检察机关另行起诉。

    ②当单位未被起诉时,对于被起诉的自然人,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确定其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要被起诉的自然人具备其中一种身份,就应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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