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目的论
更新时间:2015-09-04 浏览次数:100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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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是有目的的,即所谓刑罚目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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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是有目的的,即所谓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论具有重要法律地位 回目录
1.刑罚目的是决定或者制定刑罚的根据;
2.刑罚目的决定刑罚承受的主体范围;
3.刑罚目的决定刑种、量刑原则和标准、刑罚执行。
刑罚目的论种类 回目录
1.报应刑论;
2.目的刑论。
报应刑论(即报应主义) 回目录
一、报应刑论的价值观念和理论基础是正义和公平:
1.国家采取刑罚惩罚犯罪是基于正义的要求;
2.使罪犯受到惩罚本身就实行了正义。
二、报应刑论特点:
1.报应刑论往往具有客观倾向:
A.重视行为及其对社会危害性;
B.重视惩罚和事后问责。
2.报应刑论属于理性主义刑罚学说:
A.是启蒙思想家为了维护个人尊严、自由而提出的学说;
B.并非残酷、野蛮的学说。
三、报应刑论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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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于消极;
2.刑罚目标不可知。
四、报应刑论的要求:
1.有罪必罚;
2.罪刑相称。
目的刑论 回目录
目的论(即预防主义)是指刑罚是预防犯罪的。
一、预防犯罪的两个层次:
1.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
2.最终消灭犯罪。
二、预防犯罪两个内容:特殊预防、一般预防。
1.特殊预防。
A.对象:预防犯罪人(包括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被判刑的人)重新犯罪;
B.途径:教育改造(劳改犯:教育刑论)、剥夺犯罪能力(监狱的作用)、消灭犯罪能力(死刑)。
2.一般预防: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A.对象: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犯罪的被害人及其他社会成员)。
B.途径:通过对犯罪人判刑来实现。
我国刑法采折中制度 回目录
以公正报应主义为基础的目的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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