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回目录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刑特点 回目录
短期自由刑。
1.拘役期限:
A.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B.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2.拘役刑期起算:
A.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B.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刑适用对象 回目录
1.罪刑较轻;
2.悔罪不好,有较大人身危险性,需要短期关押。
拘役刑执行方法 回目录
一、由公安机关就近(就近的拘役所、居留所、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二、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2天:
1.执行期间是否准许回家应根据以下情况综合考虑:
A.服刑期间的表现;
B.准许回家是否影响剩余刑期执行等情况。
2.犯罪分子在回家期间逃跑,应按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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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与有期徒刑之间应按照先重后轻的顺序分别执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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