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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1贩卖毒品、韩某2窝藏毒品案

更新时间:2021-09-23   浏览次数:5141 次 标签: 贩卖毒品罪 窝藏毒品罪 人工流产 逃逸 死刑适用

文章摘要:

[第250号]韩某1贩卖毒品、韩某2窝藏毒品案——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人工流产后脱逃,多年后又被抓获审判的,能否适用死刑
【裁判摘要】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后逃逸,多年后又被抓获交付审判的,不能适用死刑。
【裁判要旨】
①“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只要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尚未结束,对此期间怀孕的妇女,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均不适用死刑。
②脱逃行为导致的是原诉讼程序的中止,并非结束,在其被抓捕归案后,原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而不是开始一个新的诉讼。该行为并没有改变脱逃前已形成的事实,如果被告人在脱逃前羁押时已是怀孕妇女,那么无论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仍都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③怀孕妇女羁押期间流产后,只有因同一犯罪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才依法不适用死刑。如果起诉及审判的是流产之后的犯罪,则不属于同一事实的范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裁判规则】【怀孕妇女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手术后逃逸,之后又被抓获交付审判的,仍然属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能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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