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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废止】

更新时间:2016-11-12   浏览次数:20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4号)
【摘要】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文章摘要2:

【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废止理由: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4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号《关于死缓生效日期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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