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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

更新时间:2016-11-29   浏览次数:1685 次 标签: 罚金

文章摘要:

罚金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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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金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刑罚方法。

罚金刑特征 回目录

    1.现行刑法分则共有153条(涉及182个罪名)规定了罚金刑:

    A.罚金刑适用于自然人、单位犯罪,轻罪、重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罚金刑主要是贪利性犯罪、与财产有关犯罪;

    B.罚金刑是唯一可以对单位犯罪中单位适用的刑种。

    2.罚金刑不同于罚款、赔偿损失。

罚金刑适用方式 回目录

   一、选处(选科)罚金:

    选处罚金是指罚金与主刑并列(只能)选择(其中之一)适用。

   二、单处罚金:

    单处罚金是指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

    1.犯罪情节轻微;

    2.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提示】犯罪情节轻微:

    ①偶犯或初犯;

    ②自首;

    ③有立功表现;

    ④犯罪时不满18周岁;

    ⑤犯罪预备、中止、未遂;

    ⑥被胁迫参加犯罪;

    ⑦全部退赃并有悔改表现;

    ⑧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三、并处(并科)罚金:

    并处罚金是指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可以或者必须附加适用罚金。

    1.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犯罪:法院应当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财产刑。

    A.只要判处主刑,就必须附加罚金;

    B.不能单独适用罚金。

   【提示】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同时规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

    ①法院判处死刑:只能并处没收财产,不能并处罚金;

    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只能并处罚金,不能并处没收财产。

    2.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犯罪:

    A.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犯罪分子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B.是否附加适用罚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财产决定。

   四、并处或单处罚金(选科或并科复合制罚金):

    1.法院可以判处主刑同时附加适用罚金;

    2.法院也可以单独适用罚金。

罚金数额类型 回目录

    1.无限额罚金制:指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标准的罚金。

    A.罚金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

    B.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不能少于500元。

    2.限额罚金制:指刑法明确规定了相当确定罚金数额的罚金。

    3.倍比罚金制:指以违法或者犯罪所得涉及金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或倍数的罚金。

罚金罚则 回目录

   一、罚金数额:

    1.【刑法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属数额;

    2.【司法解释】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缴纳罚金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3.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

    4.罚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二、罚金并罚:

    1.数个罚金刑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2.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三、罚金延期缴纳、减免:

    1.条件: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A.实体条件: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

    B.程序条件:经法院裁定;

    C.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法定情形:

    A.因遭遇灾祸而丧失财产;

    B.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力;

    C.需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重病需支付巨额医疗费等。

罚金缴纳方式 回目录

    罚金的执行机关为第一审法院。

   一、限期一次或分期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1.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

    2.应为从判决生效第2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强制缴纳:

    期满(从判决指定期限届满第2日起)不缴纳,强制缴纳。

   三、随时追缴:

    对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四、减免缴纳:

    如果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可以酌情减免(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596号《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龙金罚金案》——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罚金减免程序如何操作)。

    1.罚金减免的启动程序:

    A.由罪犯本人、亲属、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B.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法院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免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3.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减免罚金的职能部门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A.由一审法院的执行庭作为减免罚金的职能部门;

    B.由一审法院的刑庭作为减免罚金的职能部门。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应排斥罚金刑的适用,不应再对其判处罚金刑。

    ②共同犯罪案件中只要对各共同犯罪人判处罚金的总额符合刑法规定的罚金数额幅度即可。

    ③未成人被判处罚金刑的:

    A.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缴纳的,法院可以收缴;

    B.法院不能强制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缴纳(罚金刑只能适用于犯罪者本人、不能及于其他任何人)。

    ④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第1款)不能并处罚金。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明确罚金刑的执行机构。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第五章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罚金的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四百四十六条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 

   (四)关于财产刑问题

    凡法律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均应当依法并处,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财产刑的依据。确实无法执行或不能执行的,可以依法执行终结或者减免。对法律规定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的,如决定判处死刑,只能并处没收财产;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可以并处罚金;判处有期徒刑的,只能并处罚金。

    对于法律规定有罚金刑的犯罪,罚金的具体数额应根据犯罪的情节确定。刑法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判处;没有规定的,各地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情况,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统一规定参照执行的数额标准。

    对自由刑与罚金刑均可选择适用的案件,如盗窃罪,在决定刑罚时,既要避免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又要克服机械执法只判处自由刑的倾向。对于可执行财产刑且罪行又不严重的初犯、偶犯、从犯等,可单处罚金刑。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罚金刑也是刑罚。

    被告人犯数罪的,应避免判处罚金刑的同时,判处没收部分财产。对于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时判处罚金刑的,应决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不再执行罚金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五)财产刑的适用

  金融犯罪是图利型犯罪,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应当注重同时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刑法对金融犯罪都规定了财产刑,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对于本应并处的罚金刑原则上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单位金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适用罚金刑,应当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罚金刑,并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条款处罚的,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的,不能附加判处罚金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十二、关于共同走私犯罪案件如何判处罚金刑问题审理共同走私犯罪案件时,对各共同犯罪人判处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共同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十三、毒品案件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问题

  刑法对毒品犯罪规定了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法充分适用。不仅要依法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还要严格依法判处被告人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财产,或者其财产难以查清、难以分割或者难以执行,就不依法判处财产刑。

  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对毒品犯罪分子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及其亲属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洗钱,逃避依法追缴。要加强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相互协作配合。毒品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要落实和运用有关国际禁毒公约规定,充分利用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最大限度地做好境外追赃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龙金罚金案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罚金减免程序如何操作

·朱胜虎等非法经营案

——如何依据法定情节对罚金刑减轻适用

【裁判要旨】

    ①罚金刑可以依据法定减轻情节而减轻适用:对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不管是未成年人罪犯还是成年人罪犯,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罪犯的罚金刑从轻或者减轻适用。

    ②主刑从轻处罚时罚金刑可以减轻处罚:判处自由刑和罚金刑的依据并不完全相同,判处自由刑的依据因素不可能包括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但判处罚金刑却要考虑这一因素。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罚金刑与自由刑必须同时从轻、减轻,但基于罚金刑与自由刑的判处依据因素不同,其各自调节的幅度也必然不同,调节的结果不能必然保证罚金刑和自由刑同时从轻或者减轻,但只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预定的刑罚效果,即可确定为宣告刑。

    ③鉴于量刑情节的调节结果理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表述,对罚金刑受量刑情节调节的结果也应当进行表述,特别是在自由刑与罚金刑不同时从轻、减轻处罚时更应当表述清楚。

·商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问题提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的部分行为人被决定酌定不起诉,法院对其他实施共同行为的被告人,如何判定罚金数额?

【要点提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的部分行为人被决定酌定不起诉,法院对其他实施共同行为的被告人应按照各共同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的罚金数额确定,且各共同行为人实际被判处的罚金总额以偷逃应缴税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为限。

【裁判要旨】对共犯的量刑应体现罪责自负原则。司法机关放弃对部分共犯的求刑权,不能损及其他共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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