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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更新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17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1964年5月3日(64)法研字第38号,(64)公发字第284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在押的未决犯(罪大恶极的除外),因病势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经报请送押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但应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未决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可以折抵刑期。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4年5月3日(64)法研字第38号,(64)公发字第284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办研字第121号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在押的未决犯(罪大恶极的除外),因病势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经报请送押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但应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未决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可以折抵刑期。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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