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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量刑情节

更新时间:2016-11-12   浏览次数:26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文章摘要2: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目录

确定未遂犯从宽比例必须综合考虑因素 回目录

    1.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实行终了的未遂的量刑要比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从宽适用比例小;

    2.造成损害的大小;

    3.犯罪未得逞的原因:能犯未遂适用的调节比例应小于不能犯未遂的调节比例;

    4.其他情况:

    A.未遂行为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程度;

    B.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

    C.阻止犯罪完成的客观原因力的大小等。

未遂犯量刑调节比例 回目录

    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量刑规范》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没有明确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量刑规范 回目录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7、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手段、准备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上;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8、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10%-30%;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40%;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50%。

    9、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是否自动放弃犯罪、是否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损害后果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免除处罚;  

   (2)造成较轻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60%-80%;

   (3)造成较重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60%。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点】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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