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抢劫案
文章摘要:
[第467号]张某某等抢劫案——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
【裁判要旨】为了事实特定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同一个行为,不能被两个犯罪构成重复评价。
【裁判规则1】为了实施抢劫而购置根据,并携带工具至作案点潜伏,伺机作案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预备行为。
【裁判规则2】同一行为既构成强奸罪的犯罪预备又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的,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应择一重罪处断。
【裁判要旨】为了事实特定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同一个行为,不能被两个犯罪构成重复评价。
【裁判规则1】为了实施抢劫而购置根据,并携带工具至作案点潜伏,伺机作案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预备行为。
【裁判规则2】同一行为既构成强奸罪的犯罪预备又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的,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应择一重罪处断。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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