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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

更新时间:2016-11-12   浏览次数:21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即告终结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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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即告终结的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构成要件 回目录

   一、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

    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规定的实行行为。

    1.着手是开始实行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2.着手表明犯罪活动已经开始并直接威胁和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利益;

    3.着手点应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

   二、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全部构成要件即告终结。

    1.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尚未全部实行;

    2.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虽已实行完毕,但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尚未发生。

   三、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抑制犯罪意志、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的原因:

    1.意志以外原因量的因素:

    A.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

    B.行为人自身方面、本人以外原因对完成犯罪的不利影响因素。

    2.意志以外原因质的因素(认定标准):必须是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犯罪未遂类型 回目录

   一、实行终了、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1.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实施完自认为达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能完成;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尚未将其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毕,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没得达到既遂状态。

   二、能犯、([手段、对象)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的行为实际有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2.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A.绝对不能犯:是指意欲实施的行为与其实际实施的行为一致,但因使用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建立在反科学、超自然的基础上,故该种手段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绝对不能犯不构成犯罪);

    B.相对不能犯:是指所认识到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真实的、有科学根据的,只是因为行为人一时疏忽致使意欲实施的行为与其实际实施行为形似而质异,才未能造成犯罪结果(相对不能犯构成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回目录

    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2.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

未遂犯刑事处罚 回目录

    1.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A.对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相对较小的,一般应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对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虽比欲犯之罪较小,但也具有较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可以适当予以从轻处罚;

    C.对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大于欲犯之罪的,虽然应依法认定犯罪未遂,但一般不能予以从轻处罚。

    2.对于符合刑法第37条的未遂犯,可以免予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犯罪未遂认定要件:

    ①判断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权益初步受到危害或者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

    A.看行为的指向性是否明确和危害性是否明显;

    B.看行为是否已经超越“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范畴。

    ②判断是否犯罪“未得逞”;

    ③判断是否“意志以外的原因”:应是指“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A.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

    B.行为人自身方面对完成犯罪有不利影响的因素;

    C.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性能以及犯罪结果是否已经发生或者必然发生等的认识错误。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量刑规范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8、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10%-30%;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40%;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50%。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胡斌故意杀人,张筠筠等误认尸块为毒品运输

——误认尸块为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

【裁判摘要】对象不能犯中的相对不能犯,应当治罪处罚,但属于犯罪未遂,对其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于欲犯之罪的,一般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于欲犯之罪的,不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①绝对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处于极端迷信、愚昧无知而采取没有任何客观根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手段、方法,企图实现其犯罪意图的情况[绝对不能犯不构成犯罪]。

    ②相对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在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实现行为目的的方法、手段的性质没有发生错误认识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等心理态度造成了对实施犯罪的工具或手段的误认,以致选择了实际上不可能实现其犯罪意图的工具或手段的情况[相对不能犯构成犯罪未遂]。

    ③相对不能犯的犯罪未遂可以从宽处罚:

    A.对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相对较小的,一般应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对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虽比欲犯之罪较小,但也具有较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可以适当予以从轻处罚;

    C.对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大于欲犯之罪的,虽然应当依法认定犯罪未遂,但一般不予以从轻处罚。

·曹成金故意杀人案

【裁判摘要】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行为人如果出于间接故意而实施危害行为,没有造成法定后果的,不构成相应犯罪的未遂。

·李官容抢劫、故意杀人案

——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能否认定犯罪中止

【裁判摘要】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客观分析判断行为人停止犯罪究竟是自动性为主,还是被迫性为主,如果有足够依据判定行为人停止犯罪是以被迫性为主,则可以认定犯罪停止形态为未遂。

·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裁判摘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覃玉顺强奸、故意杀人案

——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摘要】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强奸后为毁灭证据而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因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应当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点】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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