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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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类型 回目录
从犯包括次要实行犯、帮助犯两种人:
1.次要实行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2.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帮助犯一定是从犯)。
A.帮助他人犯罪者构成共同犯罪的,必须以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故意帮助为前提。
B.事后帮助认定为共犯的从犯,必须存在事前有通谋。
C.当刑法明确规定对共犯的辅助行为单独论罪时,应当依法单独定罪(不认为从犯)。
从犯刑事责任 回目录
1.从犯整体责任原则:从犯应当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整体刑事责任。
2.从犯从宽处罚原则(采必减主义):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量刑规范》对胁从犯、教唆犯量刑情节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调节比例。
②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③从犯量刑情节从宽须考虑因素:
A.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B.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
④从犯量刑情节从宽处罚比例:
A.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B.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备注】1979年《刑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量刑规范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10、对于共同犯罪,综合考虑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 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未区分主从犯,但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共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4)对于胁从犯,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应当减少基准刑的40%-6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 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教唆犯,应当综合考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被教唆者是否犯被教唆之罪等情况,予以处罚。
(1)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 10%-30%;
(2)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受杀人犯指使将小孩带离现场能否构成共犯
【裁判摘要】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构成共同犯罪的两个必要条件。从犯与其他主犯的区别应综合考虑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参与程度、犯罪情节以及对造成危害结果产生作用的大小等各方面因素来确定。
【裁判要旨】行为人之间凡是在事前或事中达成共同犯罪的合意,无论事前、事中或事后的帮助湮灭罪迹的行为,在犯罪性质上都不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帮助毁灭证据”行为,而属于与其先前共同犯罪存在依附从属和阶段性关系的吸收犯。对于被告人最后隐匿犯罪证据的行为吗,不能再以帮助毁灭证据罪或包庇罪处罚。
——共同抢劫杀人致一人死亡案件,如何准确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责
【裁判摘要】如果各被告人均系主犯。且罪责相当,应从多种角度进一步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责大小,进而准确适用刑罚。
【裁判要旨】共同抢劫杀人致一人死亡案件,如何准确区分主犯的罪责,准确适用死刑?
①在犯罪预备阶段,原则上以确定提起犯意者为主:
A.对于起意后积极准备工具,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便其在实行阶段的作用与其他被告人相同甚至略小,也可以认定其整体罪责较大;
B.二人均有犯意,仅一人先说出,另一人一拍即合,并积极参与预谋,起意者在实行阶段作用不突出的,则不宜认定起意者罪责最大。
②在实行阶段,关键看谁的行为对造成危害结果所起作用相对较大。
③在犯罪后续阶段,分析各被告人在该阶段的具体行为,对于区分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具有补充作用。
④如果通过比较犯罪中各种具体作用无法准确区分被告人罪责大小的,还应当考察各被告人自身情况、犯罪后表现等因素,来确定个被告人的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