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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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特征 回目录
1.量刑以确认有罪为前提;
2.量刑以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为基础;
3.量刑属于审判机关刑事审判活动内容。
量刑一般原则 回目录
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
从重处罚 回目录
从重处罚是指在被告人所犯之罪应当适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1.从重处罚的基础:以被告人所犯之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为基础。
2.从重处罚的具体表现:
A.我国刑法所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均为应当型情节;
B.是相对于没有该从重处罚情节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者在有期限刑种幅度内判处较长的刑期。
3.从重处罚限制:
A.应当适用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以内;
B.最高限不能超过最高刑。
从宽处罚 回目录
从宽处罚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被告人所犯之罪应当适用法定刑限度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1.从轻处罚基础:被告人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法定刑。
2.从轻处罚具体表现:可以是用一刑种不同刑度、不同刑种的从轻处罚。
A.判处较轻刑种:相对于没有该从轻处罚情节判处适当轻一些的刑罚;
B.在有期限刑种幅度内判处适当轻一些刑罚。
3.从轻处罚限制:不能低于法定最低刑。
减轻处罚是指对被告人判处低于最低法定刑的刑罚(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1.减轻处罚基础:被告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
2.减轻处罚种类:
A.法定减轻处罚:刑法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应当、可以予以减轻处罚);
B.酌定减轻处罚:经最高院核准的减轻处罚。
3.减轻处罚限制:
A.所判处的刑罚必须低于所适用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
B.可以直接判处低于最低刑的相同刑种。
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人只作有罪宣告,但不判处任何刑罚,即只定罪不判刑。
1.免除刑罚适用条件:
A.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前提条件);
B.犯罪情节轻微(本质条件);
C.不需要判处刑罚。
2.免除刑罚适用模式:对犯罪人绝对不适用任何刑罚(不能判处主刑和附加刑)。
A.只是不以判处刑罚作为承担刑事责任方式,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B.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形,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提示】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免予处罚的情形:
①在国外犯罪且已受过外国的刑罚处罚;
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
③防卫过当;
④避险过当;
⑤犯罪预备;
⑥犯罪中止;
⑦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⑧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⑨犯罪以后自首;
⑩刑法规定的其他免予刑事处罚情况。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我国刑法根据犯罪其情节的轻重规定了数个量刑幅度的,每个量刑幅度都应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定刑意义,法定最低刑也应根据不同的量刑幅度来确定(主张某一个犯罪在同一个条文里规定了数个量刑幅度,应把数个量刑幅度视为一个整体看成是一个独立的法定刑,而据此认为所谓的法定最低刑是指数个量刑幅度中最低的那个量刑幅度的下限的观点就失去了法律根据)。
②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不允许跨越(跳档)减轻处罚,即“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A.刑法规定此罪有两个以上量刑幅度的,减轻处罚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紧接着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而不能跨越一个量刑幅度去判处刑罚;
B.如果法定量刑幅度已经是最轻的一个量刑幅度,则减轻处罚只能在此幅度内判处较轻、最轻的刑罚。
③减轻处罚的程度不能减到免除处罚的程度,而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减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特殊情况下减轻处罚的适用
【裁判摘要】 《刑法》第63条对特殊情况减轻处罚作了规定。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上来理解,《刑法》第63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应是指政治、外交等特殊情况。
——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刑罚
【裁判摘要】明知手榴弹爆炸的危害后果,却仍拧开手榴弹的后盖,持弹威胁他人,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的爆炸罪;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理。
【裁判要旨】
①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现实依据时,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自行为不会造成危害后果。
②受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要旨】
①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A.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的“轻信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绝不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想,其认识应有一定的现实依据,行为人有“自信”的合理性,才能对“轻信”产生的结果负过失责任。
B.间接故意的标志是放任意志,即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完全可以停止自己的行为,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不放弃自己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用手榴弹这种高度危险的爆炸物在人群中进行威胁,其危险性是不言而喻的。行为人明知这种危险性,为了吓唬他人,竟不顾这种危险性的可能发生,执意实施持弹威胁的行为,其对手榴弹爆炸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明显是采取放任的态度。
②对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处刑时要注意区分各种复杂情况。同样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由于起因不同,动机的卑劣程度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不一样,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程度等并不完全相同,在处刑上就应当有所区别,特别提到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犯罪在被告人主观恶性上的差别。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01期】
【裁判摘要】行为人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仅是被害人死亡诱因的,行为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的如何具体量刑
——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
【裁判要旨】
①对于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如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1979年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将这一规定保留并修改为:“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二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后者对前者作出了三处修改:一是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修改为“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二是删去了“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规定;三是将“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修改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修改的目的在于防止司法实践中随意扩大适用范围或滥用这一规定的现象发生,因此对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了更为严格限制和规定,即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案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关键在于何为“特殊情况”。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的处理具有特殊性,一般应是指涉及政治、外交、统战、民族、宗教等国家利益的特殊需要。当这种情况下,被处罚的被告人又确实属于不具有刑法所规定的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未成年人犯、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犯、聋哑犯、盲人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和防卫过当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才能适用本条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②众被告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和轻伤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当时作案人数多,殴打现场较为混乱,究竟被告人中谁是致死被害人的直接凶手已无法查清,故只能认定各被告人对被害人被伤害致死共同承担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适用
【裁判要旨】
①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而未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的,二审法院应当视是否影响公正审判而作出处理。对未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依法纠正程序,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核准。
②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不受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幅度的限制。
——适用减轻处罚情节能否减至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要旨】
①对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不能减至免予刑事处罚。
②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必须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A.既然对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在减轻处罚时不能跨越量刑幅度判处刑罚,那么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在减轻处罚时更应当遵循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原则。
B.但是对极个别涉及政治、国防、外交等特殊情况的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减轻刑罚的幅度,不受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这一原则的限制。
③当案件没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时,原则上不应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减至免予刑事处罚。
·阎留普、黄芬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的如何具体量刑
【裁判要旨】在故意杀人案中,同时具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顶格判处刑罚,应综合全案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刑罚。
【要点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减轻处罚,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那么,对于没有法定免除情节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是否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裁判要旨】为离婚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挟持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