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解读   

累犯

更新时间:2017-02-02   浏览次数:4312 次 标签: 一般累犯 特别累犯 特殊累犯 毒品犯罪再犯 毒品再犯 再犯

文章摘要: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不包括缓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节。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不包括缓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节。

一般累犯 回目录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假释期满之日)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5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故意犯罪情形。

   一、一般累犯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必须都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

    A.必须(前后罪都是)已满18周岁的人,不包含不满18周岁的未成人;

    B.如果犯前罪时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犯后罪时年满18周岁,也不构成累犯。

    2.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3.罪质条件:

    A.前或者后罪不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B.前罪或者后罪不能是过失犯罪。

    4.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5.时间条件:后罪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假释期满之日)、赦免后5年以内。

    A.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成立)或被赦免。

   【提示】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主刑)执行完毕。对于有期徒刑以上的主刑已经执行完毕,但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的,构成累犯的起算时间应当以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3-74页

    B.后罪发生距前罪(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不能超过5年。

   二、不成立一般累犯情形:

    1.被假释的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2.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或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

    3.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三、刑法修正案(八)一般累犯溯及力规定:

    前罪实施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或者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不构成累犯。

特别(特殊)累犯 回目录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前后罪必须都是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A.前罪和后最不需要同属一类犯罪;

    B.前罪或者后罪中一罪不属于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不构成特殊累犯。

    2.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

    A.对前罪所判刑罚无任何限制,可以是主刑、附加刑;

    B.如前罪被判处缓刑、免刑,则不成立累犯。

    3.前后罪没有时间限制,后罪发生的时间可以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任何时候;

    4.前后罪没有刑度条件限制。

    5.刑法修正案(八)特殊累犯溯及力规定:

    A.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66条的规定。

   B.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65条的规定。

累犯法律后果 回目录

    1.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从重处罚主义);

    2.累犯不适用缓刑;

    3.累犯不适用假释;

    4.累犯被判处死缓的,可以限制减刑。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累犯量刑情节从严幅度须考虑因素: 

    A.前后罪的性质; 

    B.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 

    C.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 

    ②累犯量刑情节从严幅度比例: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③对于未成年人累犯(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排除未成年人累犯)以及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构成累犯,法官可以行使裁量权在接近规定幅度下限从重处罚。

    ④累犯构成中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A.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符合要件;

    B.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必须是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之罪。

    ⑤主刑执行完毕以后、附加刑未执行以前,又在5年以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行为构成累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应当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执行完毕;对于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以主刑执行完毕之日为累犯期间的起算时间)。

    ⑥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未成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A.不论是前罪还是后罪,只要有一罪是未成人犯罪的,均不构成一般累犯;

    B.但未成年人应可以构成特殊累犯(不明确)。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11、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量刑规范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20、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重处罚的幅度。 

   (1)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不满一年又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 

   (2)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已满一年不满三年又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30%; 

   (3)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已满三年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20%。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南昌洙、南昌男盗窃案

——对累犯“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罚之罪”要件的理解

【裁判摘要】“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罚之罪”,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

【裁判要旨】

    本案不属于连续犯,被告人伙同他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依法不应追究其该起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形。连续犯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第二,须存在数个独立的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第三,数个犯罪行为之间,须具有连续性;第四,数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系同一罪名。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连续性,时间先后只是一个外在的判断因素,关键的因素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是否基于同一或者某一概括的犯罪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上的连续关系。在连续犯中,行为人在开始实施第一个犯罪行为时,即有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的犯罪意图,或者是为完成一个预定的犯罪计划,或者是为实现一个总的目标,或者是预见到了总的犯罪结果。这是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的主要区别所在。被告人南昌洙前后两个盗窃行为虽均独立构成盗窃罪,但该两个行为时间间隔在五年以上,很难认定其在实施前次盗窃犯罪时,对五年之后再次实施的盗窃犯罪已经具有主观上的连续故意,因此,不应将其实施的两次盗窃行为作为连续犯罪,不能以犯后罪为由重新起算其前罪的追诉期限。

    是否构成累犯,须结合具体的再次犯罪行为来加以具体认定。被告人刑满释放后所实施的两起盗窃行为,或者因为过了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为已经届满5年,不符合累犯的法定期限要件,故不构成累犯。

·买买提盗窃案

——如何理解累犯制度、数罪并罚制度中的“刑罚执行完毕”

【裁判要旨】

    ①被告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附加刑未执行前,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

    ②对于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完毕以后,附加罚金刑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将前罪没有执行的罚金刑与后罪所判处的刑法并罚。如果后罪也判处了罚金刑,应将所判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丁立军强奸、抢劫、盗窃案

——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实施犯罪是否应撤销假释并构成累犯?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犯罪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撤销假释则不成立累犯)。

·侯飞、谢某某等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

要点提示】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构成累犯。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19号:张某、沈某某等七人抢劫案

【要旨】

  1.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对于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2.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秋立新盗窃案  

【问题提示】前罪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是成立累犯,还是实行数罪并罚?

【要点提示】前罪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应构成累犯。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应与新罪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并应以犯罪分子因再次犯罪被羁押之日作为前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中止的起算日。

·姚某贩卖毒品案——不满18周岁的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其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是否能够认定为毒品再犯

【裁判要旨】不满18周岁的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其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不能认定为毒品再犯而予以从重处罚。

·李光耀等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时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是否构成毒品再犯  

【裁判要旨】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基于更好地使未成年人接受改造、融入社会的考虑,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排除在累犯之外,但并未对毒品再犯也作出与累犯同步的修改。立法机关对毒品再犯未作修改,表明立法者基于对毒品再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考虑,对毒品再犯从严惩处的态度没有改变,反映刑事立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的度在毒品再犯方面没有改变。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被告人虽然在未满十八周岁时犯运输毒品罪不能认定为累犯,但是不能由此推论得出也不构成毒品再犯的论断,否则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立法者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谢友仁、潘锋犯盗窃罪再审案  

——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被再审改判后产生的问题及认定

【裁判要点】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刑罚执行完毕后犯新罪,刑事案件通过再审被依法撤销,刑罚执行应以该再审判决为依据重新认定,并据此认定累犯还是应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