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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传唤自动到案的自首

更新时间:2019-03-25   浏览次数:18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行为人接到传唤后,在无外力强制下自行到案的,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两个基本属性。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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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回目录

    行为人接到传唤后,在无外力强制下自行到案的,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两个基本属性:

    1.行为人接到传唤后,在并无外力强制、其人身处于自由状态,自行前往司法机关到案;

    2.无论司法机关是否掌握证据、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人主观上均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

符合自动投案的客观时机条件 回目录

    接到传唤后自行前往到案,还必须符合自动投案的客观时机条件:

    一、案发后司法机关未掌握犯罪证据,仅凭经验对行为人有所怀疑,欲对其作一般性排查询问而传唤的,行为人在此情形下接到传唤后即自动投案的:

    1.投案时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犯罪事实虽已被发觉但司法机关未意识到行为人是该罪的犯罪嫌疑人;

    2.应视是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情形下的自动到案,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二、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一定犯罪线索或证据,已将行为人列为犯罪嫌疑人,但凭这些线索和证据又尚不足以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故以传唤形式通知其到案,以接受进一步调查讯问;或者在案发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充分的证据,且足以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而以传唤形式通知其到案,一旦到案即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1.不符合“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客观时机条件;

    2.符合“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客观时机条件,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A.口头传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传唤(传唤仅能以书面方式进行):凡是被口头传唤后即自动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B.传唤(书面)不是讯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行为人经传唤(书面)后,在其人身自由未被司法机关实际控制前,自行归案的,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经传唤后自动到案即如实供述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回目录

    1.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A.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即定罪事实)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即重大量刑事实);

    B.经传唤后自动到案的行为人,必须既如实供述定罪事实又如实供述重大量刑事实的,才可被认定为自首。

    2.经传唤后自动到案的行为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时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认定为自首:

    A.无论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其主要或者全部犯罪事实,只要其在司法机关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前且出示犯罪证据前,如实供述了主要或全部犯罪事实的,均应当认定为自首;

    B.行为人经传唤自动到案后,尚未来得及向司法机关作供述,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只要其在初期(一般指第一次)的讯问中即如实供述了主要或全部犯罪事实的,即使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一定犯罪证据,也应当视为自首;

    C.行为人经传唤自动到案后,虽然投案初期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也应认定为自首;

    D.行为人经传唤自动到案后,在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向其出示已经掌握的证据前,一直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直到司法机关出示犯罪证据后、一审庭审中才供述,不宜认定为自首。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行为人经传唤(含口头、书面传唤)后,在其人身自由未被司法机关采取法定强制、实际控制的情况下而自动到案,且在司法机关出示犯罪证据前如实供述主要、全部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②重大量刑事实:

    A.主要是指决定着对犯罪嫌疑人应适用的法定刑档次是否升格、降格的事实、情节;

    B.以及在总体的危害程度上比其他部分事实、情节更大的事实、情节。

    ③“自动投案”并非只是形式意义上的自行到案,“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之间存在内在联系、不能完全割裂。

    接到司法机关委托他人转告的口头通知后,自行到案:

    A.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属于“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可以认定为自首;

    B.未供述犯罪事实的(只能认定为“自行到案”、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张晓强受贿案)。

    ④“周元军故意杀人案”一案中明确《解释》第一条(一)项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作为嫌疑对象对其人身实施的实际控制”,即以行为人实施投案行为之时,其人身活动是否处于自由自主状态为标准界定其投案时是否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A.如果其在投案时,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人身予以强制或实际控制,其人身活动处于自由自主状态,即使其已被采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即拘留、逮捕、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一种,也应当认为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B.反之,由于其到案时,司法机关对其人身已实际控制,即使其没有被采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之一的强制措施,也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陈其象律师提示2: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经传唤供认犯罪事实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回目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①如果被告人是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人员盘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其自首;

    如果被告人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讯问,供认了犯罪事实的,就不应认定其自首。

陈其象律师提示3: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区别 回目录

    形迹可疑是指特定人的举动、神态不正常,使人产生疑问:这种疑问是臆测性的心理判断,它的产生没有也不需要凭借一定的事实依据,是一种仅凭常理、常情判断而产生的怀疑。

    犯罪嫌疑是指侦查人员凭借一定的事实根据或者他人提供的线索,认为特定人有作案嫌疑:这种嫌疑是逻辑判断的结果,它的产生必须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根据,是一种有客观根据的怀疑。

    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在特征上有两点明显区别:

    A.形迹可疑人的地位具有随机性,而犯罪嫌疑人与怀疑他的侦查人员的地位不具有随机性。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某人形迹可疑,是偶然接触对方,因其举止神态不正常而产生怀疑,因而不会也不可能将可疑人与特定的案件相联系。在一般情况下,对形迹可疑人产生怀疑的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即使是公安人员,也不是特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侦查人员认为某人有犯罪嫌疑,则是因为有特定的案件待侦破,侦查人员自己就是案件的办案人,必然将嫌疑人与特定的案件相联系。

    B.对形迹可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盘问、讯问的性质不同.对形迹可疑人的盘问,如果被盘问人应答没有破绽,盘问就无法持续下去,原来产生的疑问就会被冲淡或打消;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讯问人要弄清事实真相,如果嫌疑人否认犯罪但又不能用事实说明、解脱其与某项特定犯罪的联系,讯问就不会停止,侦查工作就要深入。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周元军故意杀人案

——不明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控制而投案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摘要】周元军苏醒后如实向在场人员交代犯罪事实时,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且已对其人身予以实际控制,周元军的该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故其不具有自首情节。

·庄保金抢劫案

——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按照这一规定,被告人是否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人员盘问,成为其是否构成自首的一项重要条件,即:如果被告人是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人员盘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其自首;如果被告人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讯问,供认了犯罪事实的,就不应认定其自首。

    ②形迹可疑,是指特定人的举动、神态不正常,使人产生疑问。这种疑问是臆测性的心理判断,它的产生没有也不需要凭借一定的事实依据,是一种仅凭常理、常情判断而产生的怀疑。犯罪嫌疑,是指侦查人员凭借一定的事实根据或者他人提供的线索,认为特定人有作案嫌疑。这种嫌疑是逻辑判断的结果,它的产生必须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根据,是一种有客观根据的怀疑。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在特征上有两点明显区别:

    第一,形迹可疑人的地位具有随机性,而犯罪嫌疑人与怀疑他的侦查人员的地位不具有随机性。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某人形迹可疑,是偶然接触对方,因其举止神态不正常而产生怀疑,因而不会也不可能将可疑人与特定的案件相联系。在一般情况下,对形迹可疑人产生怀疑的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即使是公安人员,也不是特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侦查人员认为某人有犯罪嫌疑,则是因为有特定的案件待侦破,侦查人员自己就是案件的办案人,必然将嫌疑人与特定的案件相联系。

    第二,对形迹可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盘问、讯问的性质不同.对形迹可疑人的盘问,如果被盘问人应答没有破绽,盘问就无法持续下去,原来产生的疑问就会被冲淡或打消;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讯问人要弄清事实真相,如果嫌疑人否认犯罪但又不能用事实说明、解脱其与某项特定犯罪的联系,讯问就不会停止,侦查工作就要深入。本案中,侦查人员已了解到庄保金占有作案时间,且庄保金在该时间内的表现反常,在公安机关开展侦破工作后表现也明显反常,据此确定庄保金有重大作案嫌疑,故对其依法传唤。因此,庄保金是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中确认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公安人员因偶然原因接触到的形迹可疑人。一审法院认定庄保金的行为构成自首不当,二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对被告人依法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从轻处罚。民法院对于因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而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文书中,一般应表述为:被告人的行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周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通知行为人到案后又提前捕获的可视为自动投案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口头通知行为人于次日到辖区派出所接受询问,后又以案情重大复杂且行为人有可能逃避侦查等为由,提前于通知当晚将行为人捕获,因行为人是在确已准备去投案时被捕获的,且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逃避侦查等行为,仍应当视为其自动投案,其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故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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