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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自首、特别自首和坦白区别

更新时间:2016-04-02   浏览次数:206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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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自首、特别自首和坦白区别

文章摘要2:

    普通自首、特别自首、坦白之间在主体处境、供述内容要求、量刑情节地位上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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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处境不同 回目录

    1.普通自首是未归案而自动投案:

    A.又逃跑的,不成立自首;

    B.逃跑后又自动归案,仅承认脱逃罪的自首。

    2.特别自首是针对在案在押人员:

    A.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B.正在服刑的罪犯。

    3.坦白针对的是被动归案人员。

供述内容要求不同 回目录

    1.普通自首只要求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

    2.特别自首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不同种)罪行;

    3.坦白只要求如实供述即可。

量刑情节地位不同 回目录

    1.普通自首和特别自首属于法定(减免)量刑情节;

    2.坦白属于酌定量刑情节。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坦白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规定:

    A.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B.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C.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

    ②普通自首的本质特征是自动投案(强调投案的“自动性”)、特别自首的本质特征在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强调供述罪行的“主动性”)。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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