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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更新时间:2017-02-02   浏览次数:2635 次 标签: 漏罪数罪并罚 新罪数罪并罚

文章摘要:

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和方法,决定最终应执行的刑罚。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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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和方法,决定最终应执行的刑罚。

适用条件 回目录

    1.适用前提条件必须一人犯数罪:指一个人基于数个独立犯意、实施数个独立行为、分别符合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

    2.适用时间条件:一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时间之内,即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

数罪并罚原则 回目录

    我国采取混合原则(以限制加重原则为基础、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

   一、吸收原则:

    1.数罪中决定执行最重刑罚的死刑、无期徒刑,判处的其他主刑不再执行。

    2.【刑法修正案(九)】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

   二、限制加重原则:

    被判处数个主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1.加重原则: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A.比吸收原则适当加重;

    B.只能适用于数个相同刑种(有期徒刑之间、拘役之间、管制之间)合并,不同刑种采逐一执行说。

    2.限制原则:指比并科原则有限制。

    A.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

    B.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

    C.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25年。

   【提示】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25年:

    ①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②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含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三、并科原则: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1.数个罚金刑:执行总和数额罚金(并罚);

    2.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应当合并执行,只能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刑。

    3.数个剥夺政治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定论)。

   【提示1】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规定:

    ①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不适用限制加重原则);

    ②附加刑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提示2】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规定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刑并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并罚方法 回目录

   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

    1.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一般不并罚(而以一罪论处)、违反罪刑相当原则的宜并罚。

    2.判决宣告前异种数罪并罚:

    A.吸收原则(死刑、无期徒刑);

    B.限制加重原则(其他主刑);

    C.并科原则(附加刑)。

   二、发现漏罪“先并后减”的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1.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不论是否同质罪)作出判决,与原判决数罪并罚;

    2.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三、犯新罪“先减后并”(严厉性)数罪并罚:

    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犯罪分子又犯罪:

    1.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2.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刑罚数罪并罚。

   四、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

    1.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

    2.把前后罪所判刑罚依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已经经过缓刑考验期不能从刑期扣除)。

   五、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假释:

    1.又犯新罪的:依刑法第71条规定实行“先减后并”数罪并罚;

    2.发现漏罪的:依刑法第70条规定实行“先并后减”数罪并罚。

    3.所扣减的刑期只能是假释以前已经执行的刑期。

   六、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仍属于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并罚。

   七、应当应当按照“判决宣告前数罪并罚”的情形:

    1.刑满释放后,同时发现其在前罪判决以前漏罪和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且未经处理的,未超过追诉时效,原则上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A.应当按照“判决宣告前数罪并罚”情形并罚;

    B.但是同种数罪不并罚,可以处一罪从重处罚。

    2.判决宣告但尚未生效以前,发现漏罪,应当按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处理。

数罪并罚操作步骤 回目录

    1.必须依照法定并罚原则和法定并罚方法。

    2.分为两个步骤:

    A.第一步:先对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

    B.第二步:根据对各罪量刑具体情况,依法定并罚原则和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即宣告刑)。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无论漏罪、新罪判决作出时是否已过元判决确定的刑罚终止日期,均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②刑法修正案(八)数罪并罚追溯效力规定:

    A.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69条的规定(没有溯及力);

    B.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69条的规定(有溯及力)。

陈其象律师提示2: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规定 回目录

    ①有期徒刑和拘役刑采吸收原则,只执行有期徒刑;

    ②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刑采并罚原则,管制刑在有期徒刑、拘役刑执行完毕后仍须执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摘要】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王昌和变造金融票证案

——涂改、变造存折后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对于牵连犯,《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定罪处罚;《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按照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理处理;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种及其幅度都相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定刑适用方式的不同来比较法定刑的轻重。

·田友兵敲诈勒索案

——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发现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的,不应当数罪并罚

·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

——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唯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

【裁判摘要】

    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唯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应当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②被告人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抢劫故意,在自愿放弃抢劫周某后,又改为抢劫出租车司机徐某,符合连续犯的特征,应以一次抢劫犯罪处罚,不再单独定罪量刑,在量刑时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③在抢劫杀人犯罪中,如果行为人基于一个抢劫故意,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排除障碍而杀人,不论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之前、之时或之后,均定为抢劫罪一案;否则,可能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等数罪。

    ④劫取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或逃跑工具,行为人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控制盒利用机动车辆,客观上也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法益,成立抢劫罪,被劫取的机动车的价值应计入抢劫数额;至于行为人毁弃机动车辆,属于非法占有之后的处分行为,不阻碍非法占有的成立。

·冉国成、冉儒超、冉鸿雁故意杀人、包庇案

——如何理解和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相互之间就准备实施的犯罪予以沟通、谋划和准备,如邀约同伙,决定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对参与犯罪的人员进行分工,谋划犯罪后逃避处罚的对策等。

【裁判要旨】

    ①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窝藏、包庇犯罪的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事前”应理解为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实行犯罪之前,而不是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之前。

    ②被告人出于包庇的故意,实施包庇行为和帮助毁灭证据行为吗,分包触犯了帮助毁灭证据罪和包庇罪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只以包庇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裁判摘要】

    ①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没有证据证实违法所得被实施单位犯罪的个人占有或者私分,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②走私犯罪行为完成后,行为人再以该走私货物让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的行为,由于不具有同一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牵连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③基于将移动电信设备等货物走私入境的目的,而向海关人员行贿的行为,与该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构成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

·买买提盗窃案

——如何理解累犯制度、数罪并罚制度中的“刑罚执行完毕”

【裁判要旨】

    ①被告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附加刑未执行前,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

    ②对于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完毕以后,附加罚金刑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将前罪没有执行的罚金刑与后罪所判处的刑法并罚。如果后罪也判处了罚金刑,应将所判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张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处理

【裁判摘要】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

·吴孔成盗窃案

——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的如何计算前罪未执行的刑罚

【裁判要旨】保外就医是刑期持续计算,即罪犯在监外治疗疾病的期间计入刑罚执行期间。对于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新罪的,应以犯罪之日为起算未执行刑期的时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8号: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  

【提示】旨在明确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数罪并罚方法。

【要旨】本案要旨有两点:一是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是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处罚原则。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有特别规定的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林世元等受贿、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 

【裁判要旨】犯有数罪,在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时,应当先考虑这些情节,对各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后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裁判规则】玩忽职守行为发生在《刑法》修订之前,危害结果发生在《刑法》修订实施以后的,应适用结果发生时的法律。

·沙学民容留他人吸毒案——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被抓获,应如何计算前罪余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监外执行期间因犯新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新罪强制措施采取之日,即为前罪监外执行中止之时,应以被告人被抓获之日作为计算前罪剩余刑期的界点。

·石加肆盗窃案——前罪原审判决被撤销后的刑罚适用若干问题  

【裁判要旨】前罪因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和生效而被加重刑事处罚,不等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罪自然不应构成累犯。漏罪的发现和新罪的实施均是对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可能弱化的否定,与减刑的初衷相悖,故前罪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应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当中。后罪实施于前罪刑罚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刑罚执行中断),属于刑罚执行过程中再犯新罪,应适用“先减后并”的原则数罪并罚。

·沈青鼠、王威盗窃案——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漏罪数罪并罚要求发现漏罪的时间节点必须是在前判“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在此期间发现漏罪的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否则可能单独就漏罪进行追诉。“发现”是指侦查机关对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并有相关证据证明服刑犯实施了犯罪事实,即将服刑犯明确为犯罪嫌疑人。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的应当适用漏罪数罪并罚。

·王雲盗窃案——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的情况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无论漏罪判决作出时前罪原判刑罚是否已执行完毕,均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朱林森等盗窃案——罪犯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罪犯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

·吴升旭危险驾驶案——在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危险驾驶罪的如何处理以及有期徒刑与拘役如何并罚  

【裁判要旨】在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危险驾驶罪的,应当并科,分别执行,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

·王晓鹏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案——如何界分正常医疗检查与猥亵犯罪行为以及强制猥亵对象中既包括已满14周岁女性又包括未满14周岁女童的,对所犯数罪是否并罚 

【裁判要旨】强制猥亵对象中既包括已满14周岁的妇女又包括未满14周岁女童的,对所犯数罪应当并罚。

·谢友仁、潘锋犯盗窃罪再审案  

——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被再审改判后产生的问题及认定

【裁判要点】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刑罚执行完毕后犯新罪,刑事案件通过再审被依法撤销,刑罚执行应以该再审判决为依据重新认定,并据此认定累犯还是应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