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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减刑

更新时间:2015-09-04   浏览次数:141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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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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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回目录

    一、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1.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

    2.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

    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

    三、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四、其他规定:

    1.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

    A.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可以酌减;

    B.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2.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不受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 回目录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A.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

    B.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A.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B.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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