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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刑事辩护常见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15-09-04   浏览次数:3503 次 标签: 刑事解读 云讼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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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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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刑事辩护常见问题解答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阳光人生,从金牌刑事辩护开始!

目录

1.如果您的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抓走该怎么办? 回目录

    遇到上述情况,首先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只是涉嫌犯罪,但并非就一定构成犯罪,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都不得被确定为有罪,是否有罪要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其次,您可以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下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再者,如果您的亲朋好友被送进了看守所,那说明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您应该为他委托律师,这时律师可以进入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最后,鉴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以及侦查过程中时有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因此,您最好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介入案情。

2.最早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聘请律师? 回目录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3.亲朋好友涉嫌犯罪后如何委托聘请辩护律师? 回目录

    首先要找一个擅长打刑事官司的专业律师。虽然任何律师都可以打刑事官司,但现在刑事立法越来越精细,有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十分模糊,所谓“差之毫厘,缪之千里”;加上目前司法机关还不能完全摆脱“有罪推定”思维,因此,只有专业刑事律师才能从案件细节入手对当事人作最有利辩护,从而改变案件定罪量刑。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他的亲属可以代为聘请律师。

    再者,聘请律师应交纳委托费用(律师费)。一般来讲,刑事案件是分阶段收费的,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和二审阶段);您也可以与律师协商一次交纳几个阶段费用或者一次性收费。对于到外地办案的,还应该交纳一定的差旅费用。

    最后,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与您签订一份委托合同,并由您签署委托书,作为律师接受委托的依据。另外,您应该随时与律师保持联系,了解办案进展,必要时还可以参加旁听法院开庭审理。

4.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起到什么作用? 回目录

    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律师会见、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出具律师意见书、以及其他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除侦查阶段的工作以外,还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向检察机关出具律师意见书等。

    律师在审判阶段,除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工作以外,还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等),出席法庭审理,发表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犯罪往往失去人身自由,即使没有被羁押也因欠缺法律知识而无法有效地为自己辩护。刑事案件除了拘留和逮捕办案机关有义务通知家属外(往往还打折扣),案件的其他情况办案机关并没有义务告知家属,家属对案情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甚至连案件到了哪个程序阶段都不了解。因此,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5.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够起到那些具体作用? 回目录

    侦查阶段一般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开始至案件侦查完毕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止。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往往失去人身自由被羁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师和办案人员以外,包括家属在内其他人员均不得会见。

    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情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帮助:

   (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予心理安慰。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对生活环境、社会地位的急剧改变无法接受,对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充满恐惧,绝望之下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

   (2)律师会见犯罪嫌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规定,让犯罪嫌疑人面对困境有个清醒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永远或无法取到。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当前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律师介入可以监督办案机关规范办案,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争取立功机会,减轻处罚。

   (6)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从而很好地化解危机。

   (7)随着《律师法》的修订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限继续扩大,可以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6.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起到那些具体作用? 回目录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经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起诉机关开始到检察院起诉机关起诉到法院为止。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等案外人员仍然只能通过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1)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继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比如申请取保候审等。

   (2)律师可以从检察机关更深入地了解到案情、阅读或复印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起诉意见书、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一旦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就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提前无罪释放的结局。

   (4)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查起诉人员沟通交流案情看法,一方面可以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另一方面可以帮助公诉人了解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理由,为法庭成功辩护打下基础。

7.律师在审判阶段应当如何进行法庭辩护? 回目录

    法庭辩护阶段,辩护律师主要针对公诉人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一)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当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公诉人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无罪辩护;

    2.庭审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下列依法不应当认定为犯罪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做无罪辩护:

    A.被告人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被告人行为并非犯罪行为的,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等;

    C.公诉人指控的犯罪行为并非被告人实施的;

    D.其他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二)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当着重从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以及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等方面进行。

   (三)庭审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外,辩护律师在辩护中还应当充分运用以下辩护技巧为被告人进行最佳辩护:

   (一)在开庭前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对自己的辩护观点反复加以梳理,要从对方立场出发反复推敲自己的辩护观点和理由是否还存在漏洞;

   (二)要紧紧抓住案件事实和指控证据进行辩护,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发问和对证据发表意见为辩论埋下伏笔,法庭辩论时再引爆炸弹。

   (三)整个法庭审判阶段,要善于抓住公诉人的逻辑错误加以适当引导,“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用公诉人自己的证据和理论推导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结论。 

   (四)对自己的核心辩护观点从点面进行充分的阐述,善于“察言观色”法官的表情,适时对重点内容进行必要的加重解释或巧妙重复。

   (五)要事先拟订好缜密详尽的辩护提纲,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反复的模拟准备,法庭辩论时做到随机应变,切忌看辩护词“照本宣科”,因为庭审辩论实际上是瞬息万变的。庭审结束后要根据庭审情况,制作一份有分量的辩护词提交合议庭。

   (六)充分利用第二轮、第三论辩护机会,从不同层次、不同方面强化自己的核心辩护观点,让合议庭充分接受您的辩护观点,达到最佳辩护目的。

8.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那些权利? 回目录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核对笔录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0)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1)获得赔偿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侦查、检察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9.刑事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回目录

    刑事强制措施总共有6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0.什么是拘传? 回目录

    拘传是指强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1.什么是取保候审? 回目录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对于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不逃避、妨害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

    公检法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检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2.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回目录

    公检法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详见《金牌辩护:成功取保候审》。

13.申请取保候审有那些方式? 回目录

    申请取保候审有两种方式: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具体采取何种取保候审方式,由批准机关确定。

14.取保候审的申请人需要具备那些资格? 回目录

    下列人员可以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聘请的律师。

15.什么是监视居住? 回目录

    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对于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的适用不需要申请,其适用条件与取保候审相同,主要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缴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情形。

    公检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6.什么是刑事拘留? 回目录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法定紧急情况,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和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只有紧急情况下才能拘留;公安机关、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的,不能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检察院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即有证拘留】。

    拘留后,决定拘留机关要做2项工作:

   (1)通知:除了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外,应当24小时内把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家属和所在单位二者通其一即可);

   (2)讯问:

    A.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B.认为需要逮捕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7.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回目录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指跨市县管辖范围内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县市连续作案)、多次作案(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重大嫌疑的 。

    检察院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 

18.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多长? 回目录

   (1)公安机关拘留期限( 包括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在内)分别为10日、14日、37日:

    A.一般为10日;

    B.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14日;

    C.流窜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最长可以延长至37日。

   (2)检察院拘留期限(包括决定逮捕期限在内)分别为10日、14日:

    A.一般为10日;

    B.特殊情况为14日。

19.什么是逮捕? 回目录

    逮捕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检察院批准、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逮捕的批准权只能由检察院行使;逮捕的绝对权只能有检察院和法院独立拥有;逮捕的执行权只能公安机关行使。 

    实行有证逮捕,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逮捕后24小时内的通知和讯问程序同拘留程序。

20.逮捕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回目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逮捕的证据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的罪行要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要件),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逮捕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基本条件:

   (1)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3)确有逮捕的必要。

2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可被羁押多长时间? 回目录

    被羁押时间由五个期限组成:①刑事拘留期限+②侦查羁押期限+③审查起诉办案期限+④一审办案期限+⑤二审办案期限。

   (1)刑事拘留期限:分别为10天、14天、37天。

   (2)侦查羁押期限不包括拘留期限在内,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至侦查终结的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①一般羁押期限2个月+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③“四类”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④"四类"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且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四类”重大复杂案件是指:

    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

    B.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3)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检察院):

    A.1个月;

    B.重大、复杂案件1个半月。 

   (4)一审办案期限(一审法院):

    A.一般案件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B.“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院批准最长2个半月。

   (5)二审办案期限(二审法院):

    A.一般案件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B.“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院批准最长2个半月。

   (6)其他规定:

    A.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B.改变管辖的案件,重新计算办案(羁押)期限。

    C.发现新(漏)罪的案件,办案(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D.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另行委托或指定辩护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至第10日止的准备辩护的时间)、延期审理期间、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办案(羁押)期限。

    E.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22.对于超期羁押,应当怎么办? 回目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23.怎样才能见到被羁押的亲友? 回目录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家属一般是不被允许见面的,要等到判决生效以后才能会见被告人。

    您可以委托律师与之见面,委托的律师可以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4.何种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回目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5.被告人的上诉期限是多长? 回目录

    不服判决的,应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期10日内上诉;

    不服裁定的,应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期5日内上诉。

26.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回目录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适用于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

    上诉不加刑既不得加重刑期、刑种、附加刑、刑罚执行方法,也不得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加重未提出上诉和未被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7.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 回目录

   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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