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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

更新时间:2017-02-01   浏览次数:2549 次 标签: 国家出资企业 村民委员会

文章摘要: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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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特征 回目录

   一、以从事公务为核心、本质特征:

    1.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对公共事务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2.从事公务的根据:来源于法律规定、委派。

    3.公务的主要表现为与职权联系的公共事务和监督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A.公务具有管理性:具体体现为对公共事务的组织、领导、监督;

    B.公务具有代表性: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

    4.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活动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二、以身份(应限于从事公务期间)为主要特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回目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标准、狭义的国家工作人员)专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特征:

    1.必须是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2.必须是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A.从事公务是指在国家事务中依法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职务行为以及其他从事国家事务的行为;

    B.从事集体性的公务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C.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生产性、服务性劳动的人员不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条件: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前提条件: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工作;

    2.实质条件:所从事的必须是公务。

   三、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

    2.在中共人民政协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明确规定。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范围:

    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以及附属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中的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人员;

    2.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组织中从事公务人员;

    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人员;

    4.在各级证券监督机构从事公务人员(也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 回目录

   一、在国有(只能是全部国有、不是部分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

    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

    2.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3.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

    4.国有人民团体:是指由国家预算划拨经费的群众性组织。

   【提示】对于国有股份占主要成分或者国家提供大部分经费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能将其扩大解释为国有单位。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1.与国有单位具有正式的隶属关系:

    A.本来就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

    B.国有单位为了工作需要临时聘用、雇用的人员。

    2.受国有单位委派:由国有单位直接派遣并代表国有单位从事管理工作。

    3.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去的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必须是公务(非其它劳务性或技术性工作)。

   【提示】什么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人员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从事的必须是公务/而非劳务等活动。

    2.从事公务活动具有合法根据:

    A.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B.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

   【提示】什么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范围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国家临时机构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某一地区、部门临时设置的办事机构:

    A.在国家临时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B.由国家临时机构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视为准国家工作人员。

    ②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机构、村民委员会领导成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A.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协助乡级政府工作的性质属于村委会自治范围的事情,不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论;

    B.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协助乡级政府工作的性质是为了完成乡级政府分配的行政性工作任务,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论。

    C.村党支部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履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规定的七类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不是国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④劳教工作干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⑤公安机关借用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方俊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  

【裁判要旨】国有事业单位聘用的合同制管理人员,从事公务的,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裁判规则】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收取合理报酬的界限主要在于以下3点:(1)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2)是否确实提供了有关服务;(3)接受的财物是否与提供的服务等值。

·钱政德受贿案——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裁判要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

【裁判规则】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陈凯旋受贿案——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委派到市、县、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人员是否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  

【裁判要旨】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是国家出资企业,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委派到市、县、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人员的管理活动不具有公务性质,依法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应当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高世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村自行修建道路中收受他人贿赂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该工程系在村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公共建设项目,县、镇政府虽然有经费补贴,但该工程建设仍属村民自治范畴的行为,而非政府行为。村民委员会主任组织实施该公路硬化工程,是具体履行村民委员会对村集体事务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责,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村自行修建道路中收受他人贿赂的,应以非法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兰永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贪污、受贿案——会计凭证的认定及受贿与借贷的区分  

【裁判要点】

  1.账外资金的会计资料与其他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资料一样,记载一个单位一定时期的部分经营活动情况,都应当保存。销毁这些会计资料,就是销毁项目部这部分经营活动情况的真实、完整的书面记载,从而规避有关部门对此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故意销毁账外资金的凭证、单据的,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2.作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3.作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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