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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6-04-18   浏览次数:176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2000年5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研字(2000)9号
【摘要】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备注:身份和公务兼备论】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2000年5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研字(2000)9号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沪检发(2000)30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00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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