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
更新时间:2016-04-02 浏览次数:11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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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四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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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四类人员。
具有侦查职责人员 回目录
具有侦查职责人员是指有权采取侦查手段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人员。
1.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
3.国家安全机关;
4.军队保卫部门;
5.监狱。
具有检察职责人员 回目录
具有检察职责人员是指检察机关负责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人员。
具有审判职责人员 回目录
1.各级法院(专门法院)中的审判人员;
2.在法院行使职务期间的人民陪审员。
具有监管职责人员 回目录
具有监管职责人员是指监狱、劳改农场、少年管教所、居留所、拘役所、看守所、劳动教养(应纳入)中进行管理、教育、改造的人员。
其他应视为司法工作人员 回目录
1.非监管机关在编的监管人员:
A.受委派承担监管职责的狱医;
B.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但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
C.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工人等。
2.在机构改革中尚未列入公安建制的企事业的公安机构中行使侦查职责的人员。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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