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报告制度
更新时间:2016-04-02 浏览次数:171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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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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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报告制度的适用条件:依法受过刑事处罚 回目录
1.依法受过刑事处罚范围包括:
A.主刑;
B.附加刑;
C.宣告缓刑。
2.不属于依法受过刑事处罚情形:
A.被免于刑事处罚;
B.因冤假错案而被判处刑罚又被纠正的。
报告法定义务 回目录
1.报告义务情形:
A.只限于就业和入伍两种情形;
B.其他情形无须报告。
2.报告义务对象:
A.只限于向有关单位报告;
B.没有向其他单位和他人报告的义务。
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主体 回目录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2.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量刑规范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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