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解读   

前科报告制度

更新时间:2016-04-02   浏览次数:17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前科报告制度

文章摘要2:

目录

前科报告制度的适用条件:依法受过刑事处罚 回目录

    1.依法受过刑事处罚范围包括:

    A.主刑;

    B.附加刑;

    C.宣告缓刑。

    2.不属于依法受过刑事处罚情形:

    A.被免于刑事处罚;

    B.因冤假错案而被判处刑罚又被纠正的。

报告法定义务 回目录

    1.报告义务情形:

    A.只限于就业和入伍两种情形;

    B.其他情形无须报告。

    2.报告义务对象:

    A.只限于向有关单位报告;

    B.没有向其他单位和他人报告的义务。

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主体 回目录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2.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量刑规范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