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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

更新时间:2015-09-04   浏览次数:12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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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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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单位包括以下四类单位 回目录

    1.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

    A.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家授权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B.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C.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非公司化经济组织。

    3.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所需经费由国家划拨的非生产经营性部门和单位。

    4.人民团体:指经政府核准登记并由政府划拨所需经费的社会组织。

国有单位从事公务认定 回目录

    一、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后:

    1.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A.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B.股份制公司新任命人员。

    2.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管职权的人员。

    二、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

    1.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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