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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量刑情节

更新时间:2019-03-25   浏览次数:290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

文章摘要2: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目录

坦白量刑情节从宽幅度考虑因素 回目录

    1.坦白罪行的轻重;

    2.悔罪表现等情况。

坦白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 回目录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坦白不属于“部分连乘”量刑情节,而属于第二类量刑情节。

    ②《量刑规范》规定的坦白:

    A.特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

    B.以区别于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6、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量刑规范 回目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14、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判决谢慧成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案

——拒绝签字且辩解不构成犯罪的亦可认定为坦白

【裁判要旨】行为人到案后,即使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字,且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但如果其能对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的,依然可以认定其构成坦白情节。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对其坦白情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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