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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原则

更新时间:2017-02-03   浏览次数:179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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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原则又称为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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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原则又称为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只应由公、检、法分别行使,而不能互相替代、混淆。

   (一)公安机关职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基本职权:

    1.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

    A.立案;

    B.侦查;

    C.预审。

    2.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4.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移送有关部门;

    6.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

    7.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8.其他:

    A.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检查、扣押、鉴定、通缉等侦查措施;

    B.对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复议、复核。

   (二)检察院职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职权:

    1.法律监督权(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2.公诉权;

    3.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4.批准、决定逮捕权。

   (三)审判由法院负责:

    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职权:

    1.有权对所有刑事公诉案件、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

    2.有权对依法可以调解的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案件进行调解;

    3.有权主持和指挥法庭审判活动;

    4.有权对刑事案被告人使用强制措施,有权决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

    5.有权为调查核实证据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

    6.依法收缴赃款、赃物,为保全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

    8.执行判处死刑(需要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必要时也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的裁判;

    9.依法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决定监外执行。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行使的禁止:

    1.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

   【提示】法律特别规定行使侦查权的情形:

    ①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A.刑事诉讼中国家安全机关管辖范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刑法第102-112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国家安全法》第4条规定的5种犯罪行为。

    B.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即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侦查权,包括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等职权和手段)。

    ②军队保卫部门:

    A.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B.军队保卫部门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③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④根据《关于打击走私犯罪的决定》,走私犯罪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侦查。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回目录

    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公检法三机关分工目的:明确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②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A.分别由公、检、法三机关行使,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B.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专属性存在“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

    C.公、检、法三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超越职责、互相代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公检法机关职责分工和依法办事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的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分工】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百九十条【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对特定案件行使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40.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6月13日)

  二、明确案件管辖分工,加强侦查、预审配合。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作了较大的修改,公安机关管辖的立案侦查任务增多,各地对新增加管辖的刑事案件要落实到办案部门,明确责任。由于新的刑事诉讼法把收容审查对象纳入了刑事强制措施对象中,修改了逮捕和拘留的条件,大量的侦查工作将在拘捕后进行,侦查和预审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分工原则上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预审部门可从刑事拘留开始受案,办案条件不具备的,也可以从提请逮捕开始受案。批准逮捕后的办案工作由预审部门负责。各地应适当调整侦查和预审部门的办案力量,加强侦查、预审的配合和协调工作。

  四、准确运用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传唤、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时限和执行的方法等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坚决杜绝以连续传唤、拘传、监视居住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对于不在本地而又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对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数额问题,各地应根据案件性质、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犯罪嫌疑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加以研究。收取保证金的数额,要以保证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起到约束作用为原则。对收取的保证金要专门保管,不准挪作他用。对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如数退还保证金。执行监视居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禁止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羁押场所或公安机关,更不能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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