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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更新时间:2019-01-23   浏览次数:3805 次 标签: 法定不追究情形

文章摘要:

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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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6种情形 回目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处理方式 回目录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已经追究的应当:

    A.撤销案件;

    B.或者不起诉;

    C.或者终止审理;

    D.或者宣告无罪。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案件)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回目录

    1.在立案程序中发现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应当作出不立案决定;

    2.已经立案、在立案后发现或出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应当撤销案件。

检察院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回目录

    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院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回目录

    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判决宣告无罪、裁定终止审理:

    一、立案阶段:在立案程序中发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应当不予受理(针对自诉案件)。

    二、审判阶段:

    1.判决宣告无罪:

    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且法院已经查明确实不构成犯罪的。

    2.裁定终止审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篇第三章新增规定了不经定罪程序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但不涉及对已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定刑事责任问题)。

    ②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的违法人员实施刑事拘留,不属于刑事错拘,国家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八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二百八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错误没收的返还、赔偿】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

  四、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进行,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条件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拘、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或者在审判阶段建议补充侦查并经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不再退回公安机关;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看守所的管理,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超期羁押情况。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