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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

更新时间:2017-02-04   浏览次数:17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确定管辖原则:1.依法管辖原则;2.准确及时原则;3.便利诉讼原则;4.维护合法权益原则;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变通管辖、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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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管辖原则 回目录

    1.依法管辖原则;

    2.准确及时原则;

    3.便利诉讼原则;

    4.维护合法权益原则;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变通管辖、指定管辖)。

管辖种类 回目录

   一、立案管辖(职能管辖、部门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二、起诉管辖:

    起诉管辖通过检、法对应关系解决:(最高、地方、专门)类别对应、(四级)级别对应、地区对应。

    1.任何一个检察院只能向同一类别、同一级别、同一地区的法院起诉;

    2.任何一个法院只能受理同一类别、同一级别、同一地区的检察院起诉。

   三、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普通管辖:

    A.级别管辖;

    B.地区管辖;

    C.指定管辖。

    2.专门管辖:

    A.军事法院管辖;

    B.铁路法院管辖。

管辖执行规定 回目录

   一、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

    1.都应当接受;

    2.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A.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B.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对于违反管辖规定,检已经提起公诉,法院审理阶段发现的案件:

    1.应当建议检撤回起诉;

    2.法院不应当对违反管辖的案件开庭审判。

   三、公、检在侦查中发现被告有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可以告知被告人向法院直接起诉;

    2.属于其他类型的自诉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A.随同公诉案件移送审判;

    B.不起诉则直接移送法院。

   四、公检交叉管辖案件:应予以移送管辖原则;以主罪为主侦查、其他侦查机关予以配合原则。

    1.应予以移送管辖原则:

    A.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察院;

    B.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在上述情况下)以主罪为主侦查、其他侦查机关予以配合原则:

    A.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

    B.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3.可以突破管辖规定并案处理四种情形:

    A.一人犯数罪的;

   B.共同犯罪的;

  C.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D.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提示】

    ①《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A.一人犯数罪的;

  B.共同犯罪的;

  C.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D.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A.一人犯数罪的;

  B.共同犯罪的;

   C.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D.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③《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A.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条件: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

    B.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类型: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相互关联。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上级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②检察院在立案侦查中指定异地管辖,需要在异地起诉、审判的,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与法院协商指定管辖的相关事宜。

   ③分、州、市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将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十八条【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分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九十条【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对特定案件行使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一、管辖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八、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

  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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