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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管辖

更新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13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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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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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 回目录

    一、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

    A.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

    B.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提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第一、第二款,第184条第一款)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不由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共34个罪名]。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三)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四)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六)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七)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1.基层检察院或者分、州、市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

    A.应当层报省级检察院决定;

    B.分、州、市检察院对于基层检察院层报省级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省级检察院决定。

  2.报请省级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

    A.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B.省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3.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由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进行侦查。

   4.报送案件的具体手续由发现案件线索的业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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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A.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

    B.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②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的条件: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

    A.一人犯数罪;

    B.共同犯罪;

    C.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

    ③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侦查管辖的规定进行:

    A.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B.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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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分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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