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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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回目录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办理;
2.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3.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4.检察院自侦案件由检察院直接受理;
5.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 回目录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提示】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①对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②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提示】
①涉税案件管辖:由公安机关管辖,而不再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②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能由法院直接受理)。
公安机关侦查管辖规定 回目录
1.犯罪行为发生地:
A.犯罪行为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B.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2.犯罪结果发生地:
A.犯罪对象被侵害地;
B.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1.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2.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提示】
①针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以下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A.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
B.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
B.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
②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A.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
B.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 回目录
1.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2.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并案侦查(管辖) 回目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指定管辖 回目录
1.对管辖不明确、有争议的刑事案件:
A.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
B.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提示】
①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
A.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B.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②对于被指定管辖的案件:
A.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
B.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公安机关级别管辖 回目录
一、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二、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恐怖活动犯罪;
3.涉外犯罪;
4.经济犯罪;
5.集团犯罪案件。
三、移送管辖:
1.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2.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其他规定 回目录
1.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
2.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3.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
4.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5.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
【提示】
①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案件:
A.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B.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②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1.交通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
2.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轮船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3.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破坏水运、通信、电力线路、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
4.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1.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2.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
A.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
B.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1.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刑事案件;
2.大面积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
3.未建立专门森林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1.我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2.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公检互涉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参照该规定办理)。
A.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
B.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②公安机关、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③公安机关、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
A.依照公安机关、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
B.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一、管辖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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