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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

更新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300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限于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

文章摘要2:

    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限于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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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类型 回目录

    1.绝对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案件);

    2.或公诉或自诉案件(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

    A.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B.特殊情形:检决定不起诉的转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76条)。

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告诉人、自诉人之间关系 回目录

    1.被害人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

    A.提起自诉的告诉人:由被害人本人决定提起自诉;

    B.自诉人:被害人本人是自诉人。

    2.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A.提起自诉的告诉人:由法定代理人决定提起自诉;

    B.自诉人:被害人本人是自诉人。

    3.被害人死亡:

    A.提起自诉的告诉人:由其近亲属以自己名义提起自诉;

    B.自诉人:近亲属是自诉人。

    4.被害人因受强制、胁迫而不能告诉:

    A.由近亲属、检代为告诉;

    B.被害人本人为自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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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分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和自诉权】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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