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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案件

更新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2829 次 标签: 公诉转自诉 自诉案件

文章摘要: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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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性质 回目录

    先公诉后自诉案件(不允许被害人选择)。

    1.公诉程序在审判之前结束;

    2.公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公诉转自诉案件条件 回目录

    1.被害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排除侵犯民主权利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安机关、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公诉转自诉案件特殊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76条):检决定不起诉的转自诉案件 回目录

   一、范围不受限制:

    1.不限于侵犯人身、财产行为;

    2.不限于自然人受害人;

    3.不要求有证据证明。

   二、内容: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1.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A.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B.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2.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3.法院受理案件后,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和自诉权】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