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解读   

或公诉或自诉案件

更新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20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或公诉或自诉案件是指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或公诉或自诉案件是指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或公诉或自诉案件前提条件: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 回目录

    一、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1.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A.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

    B.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

    二、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或公诉或自诉案件条件 回目录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2.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或公诉或自诉案件的范围(种类) 回目录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或公诉或自诉案件并不是只能自诉而不能公诉 回目录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上一篇: 公诉转自诉案件   

下一篇: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