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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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分工。
级别管辖主要依据 回目录
1.案件性质;
2.罪行轻重、可能判处的刑罚;
3.案件涉及面、社会影响;
4.各级法院地位、职责、条件等。
级别管辖“就高不就低原则” 回目录
1.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A.应当依法审判;
B.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3.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各级法院级别管辖划分 回目录
1.基层法院管辖范围:
A.第一审案件;
B.普通刑事案件。
2.基层法院排除管辖范围:
A.非第一审案件;
B.非普通刑事案件;
C.依照本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新增、仅罪质要求);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仅罪行轻重要求);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案件涉及面、社会影响标准)。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案件涉及面、社会影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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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
①恐怖活动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是否属于恐怖活动案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来认定。
A.资助恐怖活动罪;
B.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C.(为恐怖犯罪)洗钱罪;
D.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②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不再作为中级法院管辖标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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