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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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划分。
一般地域管辖 回目录
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以最初受理法院审判为主、以移送主要犯罪地审判为辅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1.犯罪地: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A.犯罪的预备地;
B.犯罪行为发生地;
C.犯罪结果地。
【提示】
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
A.犯罪行为发生地;
B.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②对于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仅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区别于刑法规定的犯罪地)。
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因此,按照最新规定,不论犯罪是否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犯罪罪均应当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
2.犯罪地管辖补充规定:
A.涉港澳台刑事自诉案件的恒定管辖(恒定犯罪地管辖、恒定基层法院管辖):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提示】涉港澳台刑事自诉案件:
①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
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
B.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工作或者学习地点]的法院管辖。
1.前提条件: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
2.最初受理法院优先管辖: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
3.移送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条件:尚未开庭审判)。
【提示】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①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②针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
A.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
B.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
C.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③自然人居住地:
A.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
B.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④单位居住地:
A.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B.被告单位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特殊地域管辖 回目录
一、国际犯罪由抓获地法院管辖: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法院管辖(为宜)。
二、外国人境外犯罪由入境地管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法院管辖。
1.外国人入境地法院管辖;
2.外国人入境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3.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法院管辖。
三、域外中国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由最初停降地管辖:
1.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法院管辖。
四、国际列车上犯罪:
1.按照协议管辖: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2.由最初停靠地、目的地铁路法院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五、中国公民域外犯罪管辖:
1.由其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法院管辖;
2.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犯罪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原户籍地的法院管辖。
七、正在服刑的罪犯犯罪:
1.发现漏罪:
A.由原审法院管辖;
B.可以由服刑地、犯罪地法院管辖(管辖更为适宜的)。
2.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
3.在脱逃期间的犯罪:
A.由捕获并发现犯罪地管辖: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B.由服刑地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地区管辖原则】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七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