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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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是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定。
同级法院之间移送管辖 回目录
1.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
A.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
B.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2.同级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A.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B.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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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法院可以主动决定向上移送管辖、不能向下移送管辖:
1.应当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
2.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1.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2.基层法院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的其他案件:
A.重大、复杂案件;
B.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C.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提示】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审判的程序:
①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
②中级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
A.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法院依法审判;
B.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3.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
A.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
B.上一级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
【提示】
①下级法院:
A.有管辖权,但不便行使管辖权;
B.不能要求检撤诉,可以在审判前提出移送请求。
②上级法院:
A.可以自己审理;
B.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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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移送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