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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指定管辖

更新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15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指定管辖是地域管辖的变通。

文章摘要2:

    指定管辖是地域管辖的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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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法定情形 回目录

    1.上级法院主动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2.上级法院经请求指定管辖:

    A.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在审限内协商不成的:由争议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B.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而请求上一级法院管辖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规则 回目录

    一、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其他有关法院。

    二、原受理案件法院在收到上级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书后:

    1.对于公诉案件:

    A.应当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B.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C.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2.对于自诉案件:

    A.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

    B.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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