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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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是指可以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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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A.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C.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
A.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B.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4.辩护人及时告知委托关系的义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未规定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怠于向公安司法机关告知委托关系的法律责任)。
【提示】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①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②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时间: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回目录
一、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告知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方式:
A.口头告知的:应当记明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
B.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C.无法告知的:应当记明笔录。
2.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A.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2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1人;
B.告知时应按照刑事诉讼法旧第82条、新第106条第(三)、(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
自诉案件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时间: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无时间限制)委托辩护人 回目录
1.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时间: 回目录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1.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对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应当限定为在“开庭审判前”。
指定辩护介入时间: 回目录
1.原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辩护的介入时间为开庭前送达起诉状副本时;
2.新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适用的期间由审判阶段扩大到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同案犯聘请律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规定: 回目录
一、公安机关规定:同案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二、检察院规定:
1.一名辩护人不得辩护情形:
A.不得为2名以上(含2名)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
B.不得为2名以上(含2名)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
2.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2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三、法院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
①犯罪嫌疑、被告人;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可以委托辩护的时间;公检法机关与辩护人的相应告知义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四十四条【刑事诉讼代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6.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对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应当限定为在“开庭审判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明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无法告知的,应当记明笔录。
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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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抢劫案——一审庭审结束后、审结前才委托辩护人参与一审诉讼的,法院是否准许以及如何确定程序问题案件发回重审的标准
【裁判要旨】一审庭审结束后、审结前才委托辩护人参与一审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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