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解读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更新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141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文章摘要2:

目录

辩护律师向证人、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 回目录

    1.辩护律师自行收集证据:

    A.辩护律师经证人、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B.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2.辩护律师申请检、法收集、调取证据:

    A.辩护律师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B.辩护律师也可以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向被害方(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采取“许可+同意”模式 回目录

    1.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A.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B.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2.辩护律师并且经被害人、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辩护律师申请检法收集、调取证据规则 回目录

    1.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2.辩护律师向证人、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法院收集、调取,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3.辩护律师直接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A.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不能向证人、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B.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C.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4.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向被告人提供的证人、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

    A.检察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时,可以收集、调取。

    B.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5.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调查取证的:

    A.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B.并说明申请的理由,列出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6.对于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

    A.应当由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B.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辩护律师调取检察院证据规则 回目录

    1.适用条件:

    A.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

    B.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

    2.权利内容:

    A.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

    B.辩护律师并可以到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申请调取案卷材料以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的证据程序 回目录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一、对于公检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的证据材料但未随卷移送、提交的,辩护人有申请检、法调取的权利:

    1.辩护人应当分别向检察院、法院提出申请:

    A.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侦查机关收集的无罪、最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应申请检察院向侦查机关调取有关证据;

    B.如果在审判阶段,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的无罪、最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应申请法院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调取有关证据。

    2.辩护人应当向检、法提供所要调取证据材料的目录、能够说明公检确实持有该证据的相关材料。

   【提示】

    ①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检察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检察院规定)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后,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办理。

    A.经审查,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

    B.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

    C.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院应当在3日以内告知辩护人。

    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

    A.向检察院调取未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B.也可以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

    ③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二、公、检应当披露的依据辩护人申请的证据范围:

    1.仅为其收集但未随卷移送、提交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的证据材料;

    B.不包括其他未随卷移送、提交的证据材料(辩护人无权申请调取)。

    三、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辩护人主动披露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向控方披露特定证据的义务 回目录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1.披露主体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

    2.披露范围仅限于三类证据(辩护人对于能够证明被告人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对被告人不利的任何证据无披露义务):

    A.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

    B.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

    C.犯罪嫌疑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3.披露方式:应当及时告知公、检。

   【提示】

    ①本条法律规定明确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收集证据。

    ②证据提交义务带来的执业风险:

    A.不履行提交义务可能成为被追诉的新借口;

    B.无法防止有利证据灭失的风险。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目前律师的调查权是自行调查权和申请调查权的有机结合。

    ②律师调查取证的功能:

    A.收集新的证据;

    B.核对对方的证据;

    C.收集证据证明程序违法。

    ③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包括侦查阶段在内的任何一个阶段均有调查取证权(依据新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自侦查阶段即享有调查取证权)。

    ④辩护律师的调取取证权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

    A.辩护律师自行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时,应当经过他们的提议;

    B.辩护人律师向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时,除需经过他们同意外,还必须经过检、法许可。

    ⑤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吸收《律师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而保留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许可的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申请调取案卷材料以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最轻证据的程序】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辩护人向控方披露特定证据的义务和程序】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实际上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的权利】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8.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27.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上述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未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五十二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签名。

  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三条 本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或者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十条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办理。经审查,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五十二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没有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