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证明对象
更新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220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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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是被告人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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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 犯罪客观方面待证事实 | 犯罪构成要件待证事实 |
(2)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 ||
(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 犯罪主体的待证事实 | |
(4)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 ||
(5)被告人的罪过; | 犯罪主观方面待证事实 | |
(6)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 量刑证据待证事实 | |
(7)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要证明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②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事实,不要求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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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第三款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