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解读   

什么是证人证言?

更新时间:2014-12-09   浏览次数:192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特点    只是证人对有关情况的感知:    1.受到证人主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特点 回目录

    只是证人对有关情况的感知:

    1.受到证人主客观条件的影响;

    2.是最常见的证据。

证人证言形式 回目录

    1.证人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

    2.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

证人证言内容 回目录

    证人所知道的案件情况。

证人证言收集方法:询问证人 回目录

    1.应当首先告知证人要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2.应当分别、口头进行询问;证言中的矛盾,应当由证人自己作出解释。

    3.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审查判断 回目录

    1.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未出庭的证人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3.不能查实来源的证人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

证人 回目录

   一、证人特征: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决定了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优先地位。

   二、证人资格条件:

    1.证人条件: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由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A.知道案件情况;

    B.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C.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的第三人;

    D.只能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不具有刑事证人的资格)。

    2.不能作为证人的条件:

    A.不能作为证人的相对条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年幼;

    B.不能作为证人的绝对条件: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三、证人诉讼权利:

    1.证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干涉;

    3.证人有权请求自己书写证言;

    4.证人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安全;

    5.证人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6.证人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要求补偿因出庭作证所支出费用和所减少的劳动收入。

   四、证人诉讼义务:

    1.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A.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作证的有限性;

    B.我国无免证权的规定。

    2.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有向司法工作人员如实陈述、回答所提出问题的义务。

    3.证人有保密的义务:证人有义务保守公安司法机关向他的询问情况和他所陈述内容的秘密。

    4.证人有遵守法条秩序的义务。

   五、公安司法机关对于证人的义务:

    1.司法工作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进行询问时,证人有权要求其出示公安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

    2.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3.公安司法机关在侦查期间有为证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A.在侦查期间:证人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

    B.在审判阶段:证人没有要求为其姓名保密的权利;

    C.在整个诉讼阶段:证人有权要求对自己的报案、举报行为保密。

    4.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至迟要在开庭3日前送达。

见证人 回目录

    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视为特殊证人)是指与案件事实无关而仅在诉讼活动中被司法机关邀请在现场观察并作证的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污点证人是指有犯罪污点、为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而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A.污点证人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对污点证人的作证利用、赋予污点证人的刑事豁免。

    B.我国《刑法》第68条关于自首、立功规定已经《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规定可以视为污点证人制度的法律基础。

    C.目前我国污点证人不具有刑事豁免权。

    ②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是指证人根据其所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者推断性证言。

    A.证人证言中的事实是指证人观察、体验并如实陈述的情况(客观性);

    B.证人证言中的意见是指证人依据其知识和经验,根据其观察、体验到的事实所作的推测、判断性的陈述(分析推理)。

    C.对于意见证据以排除为原则,以采纳为例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7.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第一百五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六十条 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第一百六十一条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询问中涉及证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