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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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
口供特点 回目录
1.口供是最全面、最详细的证据,有可能全面、直接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2.口供的虚假性、反复性最大,往往真假混杂。
口供形式 回目录
1.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的供词。
口供内容 回目录
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
1.包括自首、坦白、供认;
2.供述构成口供内容。
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1.包括否认、申辩、反驳、反证等;
2.构成口供内容。
揭发(攀供、同案被告人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
1.构成口供内容的揭发:对同案犯的同案犯罪事实的揭发。
2.构成证人证言(非口供内容)的揭发:
A.对同案犯的非同案事实的揭发;
B.对非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的揭发。
法律对待口供原则 回目录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1.只有被告人供述(仅指被告人本人的自白,不包括共犯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即零口供定罪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同案共同犯罪被告人口供兼具证人证言性质,具备为案件事实作证资格。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08)324号)
二、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对共同犯罪中“零口供”的被告人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
【裁判摘要】认定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零口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关键是在于对案件言词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运用。
——被告人翻供案件的证据认定
【裁判要点】对被告人翻供案件证据认定时,应严格审查供与证的取得先后、供与供、供与证的矛盾,充分运用间接证据,运用经验法则、逻辑思维来综合判断翻供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