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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刘某某、庄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摘要1:姚某某、刘某某、庄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因认识错误而归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提示】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摘要】被告人为泄私愤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且查证属实,不属于有立功表现,但被告人在举报同案犯时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应当认定有自首情节并可依法从轻处罚。
【解读】自动投案的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行为人自动投案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真诚悔罪,有的是畏惧惩罚,有的是出于无奈,有的抱着其他想法,甚至有的还想钻法律的空子。投案的动机虽各有不同,但是都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只是司法机关在裁量决定对自首者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幅度时考虑的因素。本案被告人姚某某是由于与被告人刘某某因印刷等费用发生纠葛后,出于泄私愤的动机,向公安机关举报刘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的。但他举报的时候也如实交代了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符合自首必须具备的“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法定条件。其泄私愤的动机,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由于处于受刑事追诉的地位,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还往往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因此,在认定是否成立自首时,要对投案人的供述内容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只要其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经查证是如实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不能因为在供述中有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的成分,就认为不是如实供述,不认定自首。为自己进行辩护,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自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前提下,在犯罪的动机、作用、罪责的大小和有无等问题上为自己所作的辩解,正是在行使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但是,如果投案后采取隐瞒自己罪行、编造虚假事实或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等方式,为自己开脱罪责,企图逃避惩罚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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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案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南刑二终字第100号
【提示】主动投案后一审前翻供,二审发回重审时才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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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

摘要1: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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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776号]徐某某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因其他事由被通知并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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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705号]李某犯故意杀人案——如实供述杀人罪行后,又翻供称被害人先实施严重伤害行为的,能否认定为对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
【裁判要旨】
①成立自首所要求如实供述的“主要犯罪事实”,一般是指对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有决定意义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等。本案如果认可被告人关于被害人先捅其两刀的供述,则意味着被告人的行为性质由故意杀人转为带有防卫性质的行为,由有预谋的恶性杀人行为转为临时的应急行为,意味着刑法对被告人行为性质及主观恶性的评价将发生重大变化。而且,被告人的翻供如果成立,意味着必然认定本案被害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如此必然会对被告人刑事责任大小的评价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被告人关于被害人先捅其两刀的供述,是对影响其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的翻供,应当认定为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由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后期推翻了其之前已经供认的故意杀人行为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在一审判决前仍然坚持该翻供,故不能认定其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从而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
②被告人犯罪后自杀,因疼痛难忍而报警的行为可视为自首,但与单纯为了接受审判或意图减轻犯罪后果的自动投案有所区别,可不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裁判要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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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摘要1:[第221号]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裁判摘要】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应定非法持有枪支罪。
【裁判要旨】
①事前并没有配备、配置枪支资格而擅自持有枪支的,不构成私藏枪支罪,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②基于斗殴故意实施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③被告人对不影响犯罪成立的次要事实先后作出不同供述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④在投案自首以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视为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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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摘要1:夏某某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制造毒品犯罪幕后老板的审查和认定
【裁判要旨】制造毒品犯罪的幕后老板拒不认罪,同案被告人在庭审中均予翻供,致使准确认定幕后老板及其在共同制毒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难度加大。对此,应仔细甄别全案证据,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来审查认定。
【案号】(2008)成刑初字第115号 二审:(2008)川刑终字第783号 复核审:(2009)刑五复51220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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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如何认定制造毒品犯罪的“幕后老板”

摘要1:[第743号]夏某某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如何认定制造毒品犯罪的“幕后老板”
【裁判要旨】制造毒品犯罪的幕后老板拒不认罪,同案被告人在庭审中均予翻供,致使准确认定幕后老板及其在共同制毒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难度加大。对此,应仔细甄别全案证据,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来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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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陈某某绑架、抢劫案

摘要1:刘某某、陈某某绑架、抢劫案——被告人翻供案件的证据认定
【裁判要点】对被告人翻供案件证据认定时,应严格审查供与证的取得先后、供与供、供与证的矛盾,充分运用间接证据,运用经验法则、逻辑思维来综合判断翻供真伪。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少刑初字第24号(2013年4月15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刑终字第44号(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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