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收集、保全、审查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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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收集 回目录
刑事证据的收集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范围、程序收集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
一、证据收集的目的:为了如实反映案件本来面目。
二、证据收集的主体:
1.公安司法人员;
2.律师。
三、证据收集要求:
1.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2.及时性;
3.深入细致;
4.深入实际,采取专门手段和依赖群众相结合的基本方法;
5.真实性要求:客观全面;
6.法院对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
A.注明证据名称、收到时间、件数、页数、是否原件等;
B.由书记员或审判员签名。
证据保全 回目录
1.证据保全的目的:
A.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B.使证据具有法律上效力。
2.证据保全的方法:
A.言词证据:主要采用录音、笔录方法保全;
B.一般证据:应开列清单、附卷保存、同案移送;
C.痕迹:采用不同的方法保全。
刑事证据审查 回目录
一、审查内容:
1.对每个证据逐一审查核实;
2.对案件全部证据综合审核。
二、审查步骤:
1.单独(按时间、主次顺序)审查;
2.纵向、横向对比审查;
3.综合审查。
三、审查方法:
1.鉴别法;
2.对比法;
3.验证法;
4.印证法;
5.质证法;
6.对质法等。
刑事证据的运用: 回目录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2.严禁刑讯逼供。
3.一切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4.案件事实清楚并有相关证据证明。
5.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
6.运用间接证据规则:
A.相互依赖性;
B.关联性;
C.排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