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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关于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05   浏览次数:9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关于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的公告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关于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测对象及测试项目:评测对象为用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的录音录像相关设备,测试项目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要求》中所规定的范围。

  二、评测办法及要求:见附件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办法》和附件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要求》。

  三、评测申请方式: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站填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申请表》,打印申请表连同附件一中第七条要求的材料于2007年1月30日16时前送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四、设备演示和业务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企业接到通知后,于2007年2月1日携带参评设备和附件一中第七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参加设备演示和业务符合性审查。

  相关评测费用和交费方式另行通知。

  联系人:董 敏

  电 话:010-68630336、13366621969

  传 真:010-68630338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100040)。

  附件:

    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办法

  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

目录

附件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的评测办法 回目录

  第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为做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的评测工作,编制相关设备参考名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测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保证评测工作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评测要求和结果一律公开,有关信息在检察日报、高检院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三条 有关评测的具体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并委托专业测试机构进行测试。

  第四条 评测工作设立专家小组,负责对参评设备技术条件进行初审和业务符合性审查,对专业测试机构提交的测试报告进行审查。其成员由检察业务专家、视听技术专家、信息技术专家组成。

  第五条 申请参加评测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运营状况良好;

  (二)参评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三)有在安防、广电、视频会议、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相关领域的成功案例;

  (四)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条 拟参加评测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和产品达到《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要求的企业,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提出评测申请。申请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评测申请表;

  (二)公司简介(一千字以内);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参评产品专利证书复印件;

  (五)参评产品技术参数表、用户手册、操作手册;

  (六)成功案例介绍和用户证明;

  (七)申请企业认为设备测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四)项需核实原件。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收到评测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测即可终止:

  (一)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弄虚作假;

  (二)材料不全或者内容残缺,申请企业在接到补充材料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三)申请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四)参评设备的基本技术参数明显不符合《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标准。

  第十条 通过审查的申请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样机进行功能演示,解答有关问题。

  在演示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测即可终止:

  (一)使用手册、操作手册与设备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二)按照操作手册、用户手册说明进行操作无法安装、运行,现场经申请企业的技术人员协助仍不能解决问题;

  (三)演示过程中设备出现异常,导致演示无法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 功能演示后,将样机送专业测试机构进行测试,评测专家小组对专业测试机构提交的测试报告进行审查,形成评测结果。

  第十二条 通过评测的设备名录在评测工作结束后公布。

  第十三条 参加评测的企业须承担评测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整个评测活动,高检院监察局派员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有可能影响公平评测的行为,一经查实,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与评测申请单位有关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通过评测的设备,评测结果无效;

  (二)与测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关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三)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如参加评测的企业对评测工作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测结果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提出复议。

附件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要求 回目录

  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规定,参照相关国家标准,结合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制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要求。

  第一部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便携设备评测要求(略)

    第二部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固定场所设备评测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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