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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

更新时间:2015-09-04   浏览次数:167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刑事证明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靠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来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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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刑事证明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靠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来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刑事证明任务 回目录

    查明(确定)刑事案件真实情况。

刑事证明主体 回目录

    公检法机关(具有职责性、义务性)。

刑事证明方法 回目录

    1.刑事证明的唯一方法:事实推断与逻辑推断相结合方法。

    2.刑事证明的司法实践与逻辑思维统一性:是一种揭示、认识案情的复杂实践和逻辑思维活动。

    3.刑事证明的法律性:

    A.刑事证明是法律行为;

    B.在特定诉讼情形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具有诉讼上的有效性。

    4.刑事证明的过程性:刑事证明包括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得出结论的全部活动。

刑事证明意义 回目录

    1.刑事证明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本环节,直接关系刑事诉讼的结局和办案质量。

    2.刑事证明对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十分重要。

    3.刑事证明活动直接体现刑事诉讼的价值和作用。

刑事证明对象 回目录

    刑事证明的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一切案件事实。

   一、刑事证明范围:

    1.凡是与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查明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

    2.凡是不涉及法律问题的事实,都不属于刑事证明对象。

   二、刑事证明对象类型: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犯罪情节事实:是对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直接关系定罪量刑的的事实。

    A.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发生);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核心问题);

    C.犯罪过程;

    D.行为结果及因果关系;

    E.有无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免除、从重处罚的事实。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方面的事实: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自然)情况;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情况;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

    3.程序法事实: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诉讼程序上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4.其他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推定是指依照经验法则,基于基础事实推知另一与之具有逻辑联系的不明事实的特殊证明方法(证明活动):

    A.推定的成立以有真实且具有盖然性的基础事实为前提;

    B.推定的关键在于对经验法则的确定,推定的逻辑依据在于该经验法则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间呈现的高度盖然性;

    C.推定不违反“疑罪从无”原则,也与“无罪推定”无关。

    ②推定规则:

    A.推定必须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

    B.推定必须以一定的经验法则为判断标准;

    C.推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D.推定可以被相反的证据所推翻(推定具有或然性)。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二)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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