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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更新时间:2016-11-06   浏览次数:1773 次 标签: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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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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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 回目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美国的证据排除规则由一系列法则和部分例外组成完整的体现。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保持司法纯洁、吓阻警察违法。

    1.保持司法纯洁理论是指法院之所以不能使用警察非法取得的证据,原因在于若使用该非法取得的证据,则等于纵然警察侵犯人民的宪法权利,甚至简介鼓励警察的非法行为(理论上存在缺点)。

    2.吓阻理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院司法救济的一种方式(如果在庭审中排除了侦查人员非法取得的证据,就可以消除侦查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动机,也可以达到法院限制政府权力的目的):

    A.强制排除主义:是指对于任何有违法取证的情形所得的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法院对此无裁量余地;

    B.严重犯罪例外:认为在少数严重犯罪类型的案件中不适用证据排除规定;

    C.裁量权排除主义:认为对于证据排除应当综合个人之公平考虑,对警察违法的主观性、违法性的严重程度、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再决定是否排除警察收集的证据。

   二、证据排除规则特点:

    1.证据排除规则所保护的利益是人民的宪法权利(需要有法律渊源作为依据);

    2.证据排除规则排除的是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可采性),而无论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大小。

非法言词证据 回目录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一、非法言词证据构成:

    1.非法方法:

    A.刑讯逼供;

    B.威胁、引诱、欺骗;

    C.其他非法的方法。

    2.言词证据类型:

    A.证人证言;

    B.被害人陈述;

    C.被告人供述。

   二、非法言词证据的法律性质:

    1.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被告人供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回目录

   一、程序启动: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一)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

    1.被告人提出方式:

    A.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B.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2.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

    1.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2.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二、法庭初步审查:

    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经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3.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三、控方证明:

    1.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4.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提示】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四、双方质证:

    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五、法庭处理:

    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

    1.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

    2.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取得的供述言词证据法律后果 回目录

    1.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

    A.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B.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定证据的证据资格,而不论证据的证明力:

    A.即使有其他证据证明该份证据的内容是真实的,也不能为审判所采用;

    B.如果对某份证据不采信是因为证据的证明力而非证据资格,就不属于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

    ②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

    ③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

    A.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B.法庭应当供述的非法言词证据的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④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六十一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节录)

    二、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这两个规定是全新的,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七、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制度和程序进行了规范,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这些规定有哪些重大改革? 

    答:现有司法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但因其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且未规定相应的操作程序,致使排除规则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法律规范应有的功能。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重大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非法证据涉及的面较广,具体处理时如何把握也很复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对象突出了重点:

    一是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现有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原则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

    二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第二,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6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虽然控方承担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是,启动这一程序的初步责任应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以避免不负责任地随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程序的情况。

    第三,明确了应由控诉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职责,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线索或者证据,同样承担证明被告人庭前供述系合法取得的证明责任。在控方不举证,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则应当承担不能以该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四,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法庭审理中,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查证十分困难。《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规定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这也是重要的新的规定,既避免了动辄要求讯问人员到场,也保证了讯问人员必要时就其执行职务情况出庭作证,有助于便捷、有效地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第五,明确了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问题。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要否排除,国内外都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一般很少予以排除。为规范取证活动,确保办案公正,现阶段宜对物证、书证的非法取证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八、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设置了怎样的具体程序?

    答:《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这也是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于避免因为采纳非法证据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如何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以及审查起诉阶段未审查排除侦查阶段刑讯逼供取得的有罪供述,继续获取的不稳定有罪供述是否应当排除

裁判要旨】

    ①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坚决依法排除。

    ②审查起诉阶段未审查排除侦查阶段刑讯逼供取得的有罪供述,继续获取的不稳定有罪供述亦应依法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