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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更新时间:2014-12-09   浏览次数:19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可以(非必须)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适用四种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罚条件);     2.可能判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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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非必须)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适用四种情形) 回目录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罚条件);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罚条件);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通条件);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程序条件)。

可以取保候审其他条件 回目录

    1.证据和程序条件:

    A.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B.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C.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

    2.可能出境条件: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不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限制条件(公安机关规定) 回目录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

    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

    6.其他严重犯罪。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第六十四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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