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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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保候审 回目录
1.有权申请人:
A.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B.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2.申请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申请答复:
A.有权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B.不同意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能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回目录
1.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即将到期:
A.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B.决定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通知执行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有权要求解除;
B.决定机关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
取保候审执行 回目录
一、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的告知义务:
1.告知义务内容;
2.告知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没收、退还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
1.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2.系刑事司法行为:
A.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可以在5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
三、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被监视居住人)、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方式:人保、财产保 回目录
一、司法机关没有义务为其寻找保证人、保证金,应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提出保证人、缴纳保证金。
二、司法机关不能(在同一人同一案件上)同时采用保证人和保证金方式(要求提供保证人并缴纳保证金)。
三、保证人保证方式:指以保证人(可以1-2名)的信誉等(不涉及金钱)来保证的方式。
1.适用情形。
A.无力缴纳保证金;
B.未成年人;
C.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2.保证人的条件。
A.与本案无牵连(指在犯罪事实上,保证人不是共同作案人);
B.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要求保证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
C.享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D.有固定住处和(固定)收入。
3.保证人义务:
A.监督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
B.报告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4.保证人没有尽到保证义务,经查证属实:处以1000-2万元罚款。
A.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认定和作出罚款决定;
B.保证人可以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C.上级主管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5.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保证人逃匿,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提供:
A.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保证前的请求数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保证金保证方式:
1.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一次性缴纳:
A.保底(起点数额为1000元)不封顶;
B.由决定机关确定。
2.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继续取保候审 回目录
继续取保候审是指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取保候审,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时,受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规定,并通知执行机关或移送案件机关。
一、应当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1.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的:
A.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
B.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2.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二、取保候审期间重新计算。
三、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
取保候审法律后果 回目录
1.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法律规定义务的后果:
A.没收已经缴纳的保证金;
B.责令具结悔过;
C.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
D.变更强制措施(由决定机关作出):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候,应退还保证金。
3.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重新犯罪:应当没收保证金。
4.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认为应当没收保证金:
A.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
B.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作出没收保证金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